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发布人:郑念  发布时间:2018-06-05   浏览次数:106

第一章评审工作原则

第一条 公平择优原则。以上海市新建本科院校与高职高专院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议组办公室的规定和申报材料为依据,对申报人做出公平、公正的评价。

第二条 民主评议原则。坚持民主程序,少数服从多数。采取评审投票的民主程序,规范评审工作,确保评审工作质量。

第三条 公开公示原则。坚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的公开、透明,自觉接受广大教职工的监督。

第二章评审工作的组织

第四条 评审工作由组织人事处统筹,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实施,委员会负责对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认定和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和决策。

第五条 在每年职称评审材料上报前一周内,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工作

第六条在评审该成员本人及其亲属的专业技术职务时,该成员应回避。

第三章评审依据

第七条 严格依据上海市新建本科院校与高职高专院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议组办公室规定的要求进行评审。

第八条 评审工作采取个人申报、委员会审核的方式进行。未经学校审核通过的材料不得最终上报。

第四章评审工作程序

第九条 预备会议和学习培训。由组织人事处负责人向评审委员会汇报本次评议工作的前期准备工作和相关事项。委员会成员学习评审条件、评审细则和评审纪律。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评议。评审委员要认真审阅申报材料,客观公正地对申报人的工作业绩进行综合评价。如发现申报人有弄虚作假的情况,应提出予以核查,属实的取消其上报资格。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表决。根据评议情况,按满足评审条件优先的原则,评审委员会进行实名投票。当场计票,复查无误后确认结果。

第十二条 宣布表决结果。评审委员会组长通报表决结果。

第十三条 报送评审结果。评审结束后,由学校组织人事处将评审通过的申报表报送上海市新建本科院校与高职高专院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议组办公室进行最终评议。

第五章计分排序办法说明

第十四条 根据学校对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要求,对申报人的基本情况、教学、业绩和论文论著等进行评分,分为正常申报和不予申报2类。

第六章纪律与监督

第十五条 为确保评审工作顺利进行,对参加评审的评委和工作人员提出纪律要求。

第十六条 委员应遵守如下纪律:

1.遵守“公正、合理、准确、守密”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考评,确保评审质量。

2.以民主程序进行工作,投票实行民主集中制,对评委会的讨论情况,个人不得对外泄露。

3.坚持原则、廉洁公道、作风正派。评审期间,关闭一切通讯工具,不离开工作场所,不与外界联系。

第十七条 参与评审的工作人员应遵守如下纪律:

1.坚持原则、清正廉洁、不徇私情,严格按工作程序办事。

2.严格保守工作秘密。做到“不该问的不问,不该听的不听,不该说的不说。”

3.严格遵守请示汇报制度。不私自答复问题,不说情,不影响评审的独立性。

第十八条 实行封闭性评审。营造公平公正的评审环境,严肃评审纪律。由学院纪检部门监督评议工作的全过程。

第十九条 评审结束后,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记录、表决结果等材料由组织人事处会同纪检部门密封保存一年。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泄露会议发言内容和投票结果,严禁在评审过程中发生违纪行为。

第二十条 违纪处理。评审委员会成员和工作人员违反上述纪律,取消评委或工作人员资格,并追求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