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进高层次人才待遇暂行办法
发布人:郑念  发布时间:2018-06-01   浏览次数:194

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学院

引进高层次人才待遇暂行办法

总则

为进一步加大我校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大力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实现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和优质沉淀,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引进对象的层次与条件

第一条 根据我校教学、科研需要,将高层次人才分为学术领军人才、学术带头人、优秀学术骨干等层次。

第二条 第一层次:学术领军人才

第三条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心健康,治学严谨,开拓创新,具有良好的教学、科研和管理能力;掌握本学科领域的最新发展动态,能负责本学科建设工作,带领梯队成员进行科学前沿研究;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突出的学术成果,在本学科领域有一定的学术知名度,与国内外同行有着广泛的学术联系。具有教授专业技术职务或已被海外知名高校聘为教授职务,曾担任省部级重点学科带头人、省部级科技创新团队带头人,年龄在70周岁以下,近5年来取得的业绩达到了以下条件中的2项(海外归国人才须达到1项):

    1.主持过国家级科研项目2项或参与过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多项;

2.获得过国家科技成果奖励(排名前5),或省部级科技成果(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一等奖(前3名),或省部级科技成果(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二等奖(前2名),或省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2名)、二等奖(第1名);

3.经同行专家确认,在本学科权威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一定数量的高水平学术论文,或出版过有一定影响的专著;

4.经同行专家评议,并经学校组织评定确认在本学科某些领域取得了特别突出的学术成就。

第四条 第二层次:学术带头人

教授(正高职称专业技术人员)。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治学严谨,开拓创新,具有很强的团队协作精神和学术组织管理能力;在国内学术界有一定学术成就和影响,具有较强的学科梯队建设能力和组织领导能力,年龄在68周岁以下,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具有独立指导博士生或数届硕士研究生经历的优先考虑。近5年来取得的业绩满足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主持完成过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

2)获得过国家科技成果奖或省部级科技成果(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一等奖排名(前3名),或二等奖排名(前2名),或三等奖排名(第1名),或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前2名)、二等奖(第1名);

3)以第一作者在本学科权威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其中被SCIEICSSCI等刊物收录1篇以上;或在国家级出版社出版过专著;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2项以上;

4)经学校组织评定确认在本学科某些领域取得了比较突出的学术成就,或具有突出的工程技术能力与专长。

第五条 第三层次:优秀学术骨干

    1.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年龄在65周岁以下,具有很强的团队协作精神和良好的学术组织能力,研究方向为学校重点建设学科专业、传统优势学科专业和新兴学科专业建设急需。近5年来取得的业绩须满足以下条件中的2项:

1)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1项以上(排名前2);

2)以第一作者在本学科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被SCIEI收录;或在国家级出版社出版专著1部;或获得发明专利1项;

3)学校发展急需,具有丰富工程实践背景,经考核确认具有某一方面专长的工程技术人员。

2. 具有较高学术造诣的国内外博士。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治学严谨,开拓创新,善于合作;具有较强的从事教学、科研能力或工程技术创新能力。年龄在45周岁以下,近5年来取得的业绩满足下列条件中的2项:

1)获得过国家科技成果奖;

2)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排名前32项以上;

3)在本学科核心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2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发表在本学科权威刊物上;或在国家级出版社出版专著1部以上;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

4)学校发展急需,经组织专家评定具有突出的科研水平或工程技术能力与专长。

第二章引进人才的待遇

第六条 学校为按照本办法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依人才层次分别享受下列相应的待遇:

学术领军人才、上海市学科带头人、海外高层次人才:年薪20-25万。

学术带头人(教授):年薪15-20万。

优秀学术骨干(副教授、具有较高学术造诣的国内外博士:紧缺专业:13-15万;其他专业:10-12万。

第七条 学校为高层次引进人才提供五险一金,及其他相关待遇。

第八条 引进人才如遇特殊情况,可一事一议,一人一策,其待遇由学校另行研究决定。

第九条 对于人事关系不转、可短期在我校工作的特殊高层次人才,可采取柔性引进,进行合约管理,明确聘用人在受聘期间的工作任务和生活待遇等。

第三章其它情况说明

第十条 引进政策中涉及个人所得税由被引进人才本人依法缴纳。

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