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教委德〔2008〕12号
各高等学校:
辅导员是高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对高校辅导员工作的考核,是提升辅导员政治素质、专业水平和职业能力的重要保障,也是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重要环节。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落实全国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完善上海高校辅导员考核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和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委办发〔2006〕35号),结合人事考核工作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眼于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辅导员工作,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辅导员考核指标体系,逐步实现辅导员考核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充分发挥考核工作对辅导员履职情况的鉴定、激励和导向作用,全面提升高校辅导员的综合素质。
二、考核对象
上海市各类普通高等学校的专、兼职辅导员。
三、考核原则
辅导员考核工作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目标考核与过程考核相结合、师生评价与组织评定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四、考核组织
各高校要设立辅导员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学校分管领导、党委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组织部、人事处、团委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校辅导员的考核工作,包括考核原则的确立、考核指标的确定、考核结果的审定、考核争议的处理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党委学生工作部部长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本校辅导员考核的相关工作。
各高校院(系)要成立辅导员考核小组(简称“考核小组”)。“考核小组”成员由院(系)党政领导、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考核小组”具体负责本院(系)辅导员考核的相关工作。
五、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为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主要包括职业素质、思想政治教育、学生组织建设、学生事务管理、维护校园稳定及特色和创新工作等内容,以辅导员年度工作为依据。具体考核内容参照《上海市高校辅导员考核指标》(见附件)。
六、考核标准
辅导员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等四个等第。各等第参照标准如下:
优秀:思想政治素质高,能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优良的师德,能出色地履行辅导员岗位职责,并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深受学生好评。
称职:思想政治素质较高,能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师德良好,能较好地履行辅导员岗位职责,工作能力和学生评议均较好。
基本称职:思想政治素质一般,基本能履行辅导员岗位职责,工作能力一般,工作作风方面存在不足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不称职:思想政治素质较差,不能正确履行辅导员岗位职责,工作出现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
辅导员考核为“优秀”的比例不低于学校年度人事考核“优秀”的比例,由高校人事部门划拨给“领导小组”办公室单列。
七、考核方式
辅导员的最终考核结果由自我评议、学生评议、辅导员互评、院(系)考评、学校评定五部分组成。
自我评议:辅导员本人对照辅导员工作职责,对自己的年度工作及其成效作出客观评价,形成个人工作小结。
学生评议:“考核小组”对辅导员所带班级的学生随机抽样进行问卷调查、网上评价或座谈会等多种形式的满意度测评,形成学生对辅导员工作的整体反馈。其中有效抽样数不低于所带学生数的20%。
辅导员互评:在院(系)范围内开展本院(系)辅导员间互评。
院(系)考评:“考核小组”结合辅导员自我评议、学生评议、辅导员互评等各方面情况,依据《上海市高校辅导员考核指标》对本院(系)辅导员个人工作进行评议,提出考核评语和考核等第意见,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学校评定:“领导小组”对院(系)提出的“优秀”和“不称职”辅导员名单进行综合评议,审定院(系)上报的考核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最终确定辅导员的考核等第。
八、考核结果及运用
考核结果经辅导员本人确认后直接作为学校年度人事考核结果,并记入其个人档案。兼职辅导员的辅导员工作考核结果占其年度人事考核的比重不得低于50%。
辅导员考核结果将作为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晋级和各类奖惩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为“优秀”的辅导员直接授予校级年度优秀辅导员荣誉称号,并作为参评市级优秀辅导员的必备条件。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者,不再聘为辅导员。
各高校应依据本意见,结合本校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本意见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上海市高校辅导员考核指标
中共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作委员会 |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
二○○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
附件:
上海市高校辅导员考核指标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基本观测点 |
一、职业素质 | 1.1政治素质 | 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科学发展观,提升理论素养,提高政治鉴别力。 |
1.2道德素质 | 师德高尚,富有人格魅力;为人师表,爱岗敬业;以身作则,诚实守信;公道正派,具有奉献精神;热爱学生,努力成为学生的知心朋友和人生导师。 |
1.3业务素质 | 主动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理论与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技能和水平;积极参与校内外培训,专职辅导员每年参加职业化培训或专题培训不少于1次,校内日常培训不少于6次,兼职辅导员每年参加不少于4次的校内日常培训;注重工作研究,每学期撰写或发表至少1篇与思政工作相关的论文;积极参加学校心理咨询师、职业咨询师等资格考试,获得相应证书。 |
二、思想政治教育 | 2.1日常思想政治教育 | 关注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开展形式多样的日常思想政治教育活动;深入学生实际,经常性地开展谈心活动,每学期至少同每个学生谈心1次;经常性与学生家长及任课教师保持联系,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利用现代通讯工具与学生沟通、交流,掌握网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主动权。 |
2.2专题教育 | 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组织开展新生入学教育、国防教育、诚信教育、毕业生思想政治教育等各种专题教育,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荣辱观;积极参与第一、第二课堂的教育教学工作,紧密围绕大学生思想政治状况,参与承担“形势与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职业发展教育”、“党课”、“团课”等教育教学任务。 |
2.3学风建设 | 重视学风建设,积极开展班级优良学风创建活动;开展考风考纪教育,所带班集体考风考纪良好;注重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指导学生开展课外科技活动;配合专业教师做好学生学业指导工作。 |
三、学生组织建设 | 3.1党团组织建设 | 指导学生党支部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和发展工作,重视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学生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指导团支部引导学生积极参加理论学习、校园文化、科技创新、志愿者服务和社会实践等活动;积极参与对学生社团的指导工作。 |
3.2班级建设 | 班级建设有目标、有计划,每学期至少召开三次有特色的主题班会;注重对学生骨干的培养,经常召开学生干部会议,引导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所带班级或学生个人获各类奖项及荣誉称号较多。 |
3.3生活园区建设 | 深入学生宿舍,开展宿舍文明、卫生、安全等方面的教育活动;积极推进生活园区文化建设,将育人工作融入到学生生活园区的管理与服务之中。 |
四、学生事务管理 | 4.1帮困育人工作 | 熟悉并及时传达政府和学校的帮困政策,国家助学贷款等各项帮困措施落实到位;对困难学生的认定做到真实、细致、无遗漏;准确掌握困难学生的家庭经济基本情况和变化情况,关心经济困难学生的身心健康;重视帮困育人工作,积极开展感恩、诚信、自强等教育活动。 |
4.2职业发展教育 | 根据不同年级的学生需求和特点开展职业发展教育,指导学生进行职业生涯规划;毕业班辅导员及时传达各项就业政策、提供就业信息、开展就业指导,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职业观和择业观。 |
4.3心理健康指导 | 掌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基本常识,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及生命教育;配合学校心理咨询师做好大学生的个体咨询及团体辅导,及时做好心理问题学生的转介工作;在心理咨询师的指导下,积极参与学校、院系、班级三级危机干预网络建设。 |
4.4奖励和惩处工作 |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好学生综合测评、奖学金评定等工作,材料审核认真、无误、上报及时,投诉率低;协助学校相关部门做好学籍管理及违纪学生的处理工作,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
五、维护校园稳定 | 5.1日常安全与稳定工作 | 经常性开展安全与稳定教育;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政治状况,及时有效地化解和处置涉及学生的有关矛盾和问题;熟悉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相关规定。 |
5.2突发事件处理 | 熟悉学校应对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预案;学生发生突发事件及时到位并妥善处理;对敏感时期的学生安全与稳定工作能预先防范;协助学校相关部门做好各类突发事件的预防和疏导工作。 |
六、特色和创新工作 | 6.1创新工作 | 具有创新意识,善于创新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理念、方法与手段,成效显著。 |
6.2特色工作 | 能结合学生工作的特点,积极整合资源,形成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和可推广性的特色工作项目和机制。 |
6.3专业化工作 | 在院(系)辅导员矩阵式配备模式下,负责本院(系)党团建设、心理健康教育、职业发展教育、学生事务管理等方面的专项工作,专业方向明确,工作成绩突出。 |
说明:
1.本方案共有一级指标6项,二级指标18项。
2.二级指标分为A、B、C、D四个等第,各高校可以结合实际,根据基本观测点自定等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