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光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人:刁小伟  发布时间:2007-10-21   浏览次数:49

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

晨光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推进本市高校教师队伍建设,促进优秀人才的成长,培养造就一批青年骨干教师,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特设立高校优秀青年教师培养基金,冠名为晨光计划。

第二条晨光计划的资助对象是:当年71日前未满30周岁、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副教授及以下职称,科研能力较强,学校作为培养对象的青年骨干教师。

第三条晨光计划实行限额申报,每年由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下达申报名额,学校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组织申报。

第四条申请者应采用印刷体方式填写《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晨光计划项目申请书》一式七份。学校应严格把关,保证申请者符合晨光计划的各项申报条件。

第五条晨光计划项目分社会科学研究和自然科学研究两大类。社会科学研究每项资助2万元,自然科学研究每项资助6万元。完成期限为2年。

第六条根据申报情况,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答辩评审,申报者须本人参加答辩。

第七条晨光计划的审定实行A类、B类择优录取的原则,A类为本市本科院校、B类为本市高职高专及民办高校。以专家组的评分为依据,确定本年度项目资助名单,由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发文公布,举行资助仪式,向项目负责人颁发证书。

第八条项目资助经费分二次拨付,即当年80%项目完成后20%经费专款专用,在学校财务制度规定范围内,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研究工作需要,合理使用经费,以确保研究工作按时完成。

第九条晨光计划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学校的科研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对项目负责人给予关心和支持,并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条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正式批准的申请书中所定的内容、指标、进度开展研究工作,不得降低预定目标,减少研究内容。

第十一条科研管理部门应督促项目负责人及时完成项目,并执行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项目验收的有关要求,验收工作由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组织专家统一进行。

第十二条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如属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导致研究中止,经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审核同意后方能撤消,停止资助。对缺乏科研道德,弄虚作假,不认真进行科学研究而导致项目中止者,要追求其责任并追回已拨研究经费。

第十三条晨光计划项目的研究成果,论文或其他文字资料,在交流、发表、出版时,应注明该项目由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资助(Sponsored by Shanghai Educational Development Foundation)的字样。。

第十四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

2007 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