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合同及聘用相关规定
为加强劳动人事管理,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的《劳动合同法》及上海市劳动人事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教职工聘用
1、招聘办法
由各部门负责人根据需要在定编范围内提出每年用人申请,由学校组织人事处统一汇总经院长办公会决定,向社会公开招聘。
2、聘用条件
符合学校和各部门商议确定的各岗位聘用任职条件。
3、录用程序
1)应聘人员须通过面试。用人单位按规定的工作程序组织相关人员参与面试,主试人应在《应聘人员面试情况记录表》填写意见并签名,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2)组织人事处负责组织试讲和能力评议组(教务处、督导室、科研处、学生处及相关系部领导),对教师上课能力及辅导员、职工上岗能力的评议把关。
3)录用者须提供所有证书原价及近期在我市的区级以上医院的体检证明。
二、合同签约
1、应聘录用人员与组织人事处签署《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劳动合同和劳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力和义务,具有法律约束力。
2、应聘录用人员的首次合同期限:
1)教职工一般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试用期六个月。学校按上海市有关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也享受“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待遇。个人应缴金额由学校统一办理代扣代缴。
2)对特殊人员一般签订一年的《劳务协议》聘任协议,其社会保险金由原劳动关系单位负责。
3)对退休专任教师与一般签订二年的《聘请退休专任教师协议》。
3、对教职工实行试用期。试用期限及其相关规定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试用期满,按学校规定的工作程序,由本人填写转正申请表,用人单位负责人及相关部门签署书面评审意见,学校可视情况给予按期转正、延期转正或终止合同。
三、聘用合同的解除
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合同解除必须提前三十天通知对方,试用期需提前三天。为了保证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教师和辅导员辞职必须服从第十一条规定。
3、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提供伪造虚假的材料和证明,使学院不知情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3)考核不合格(师德一票否决,教师业务考核不合格)
4)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5)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的;
6)连续旷工5个工作日作除名处理;
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学院劳动合同的第五款“聘用合同的解除”。
4、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1)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实行计划生育的乙方(指女性)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的,应当充分考虑到学校教学和学生工作的稳定,应继续履行本合同;学期结束后再次提出解除本合同仍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6、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1)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考核为基本称职,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与乙方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由于乙方原因,甲方无法为乙方缴纳社保金长达半年。
5)辅导员正式党组织关系半年不能转入学校。
7、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乙方要按照甲方的要求,办理工作交接和离校手续。如乙方不按甲方要求正常办理工作交接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将追究乙方的责任,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损失。
四、特殊劳动关系聘任协议为非正规劳动合同,在协议期间情况发生变化,双方当事人可以自主协商解除协议。
五、合同的续签和变更
1、每年6月份为合同续签月。本合同期满前三十天互相告知,甲乙双方如协商一致,可按甲方规定的工作程序续签《聘用合同续签书》。
2、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后的聘用合同文本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合同到期时,如果一方提出不再续签,双方合同即为终止。
六、关于教工工作年限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特殊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实施。
七、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签订合同的解聘人员按《劳动合同法》执行,特殊劳动关系聘任协议的解聘人员原则上不发经济补偿金(特例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