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学生违纪处分补充规定
发布人:朱范鑫  发布时间:2020-09-01   浏览次数:194

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大学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学生违纪处分补充规定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学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强化防控责任落实,健全监督反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疫情防控期间学生纪律处分补充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疫情防控期间本校全日制学生。

第二条 学生处在学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结合疫情防控具体工作要求,制定并负责具体实施本补充规定。

第三条疫情防控期间具体所属时间段,由学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具体疫情形势确定。

第四条本规定所适用的“违纪处分的种类与规则”“处分权限与处分程序”按照《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执行。

第五条 根据学校疫情防控相关政策和规定,未经学校批准,学生一律不准返校,不听劝告而私自返校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依据国家或上海市相关规定,安排私自返校的学生进行医学隔离观察,并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参照《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

第六条 对于倒倒卖防疫物资,侵犯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权利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数额巨大,造成恶劣影响或经教育不改的,可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参照《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

第七条 对不服从校园管理规定、扰乱校园管理秩序的行为,分不同情况处理如下:

(一)进出校门、宿舍、食堂、图书馆等场所不主动出示证件,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参照《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

(二)拒绝配合测量体温等疫情防控工作相关检查,或不遵守佩戴口罩等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且不听劝阻的,视情形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参照《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

(三)拒绝配合校园消毒安排,且不听劝阻的,视情形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参照《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

(四)返校后,在校住宿学生实行晚点名制度,晚点名无故缺勤的,逾期未归或夜不归宿的视情形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参照《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十九条条)

(五)确有特殊情况,需离校的在校住宿学生,应提前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备案,同意后离校并按时返校销假。未经同意私自离校的,或未按时返校销假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参照《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

(六)确有特殊情况,需离沪的学生,应提前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同意后离沪并按时返校销假。未经同意私自离沪的,或未按时返校销假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参照《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

(七)学生应主动进行每天健康报告。对于不配合健康报告工作,或导致健康报告出现错漏的情况,第一次初犯者给予学院通报批评;发现两次,给予学校通报批评;对于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参照《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

(八)身体出现发热、咳嗽、腹泻等疑似症状的,应主动向学院上报。不主动上报身体异常状况或瞒报、漏报等的,视情形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参照《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九)隐瞒自己与确诊或疑似患者的接触史、重点地区(中高风险地区)的逗留史以及病史的,或对上述行为进行谎报、漏报的,视情形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参照《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十)用信函、电话、短消息或网络通讯工具等方式散播与疫情相关的谣言或者不良信息,攻击他人或者有关机构、侵害他人权益,或直接恐吓、威胁他人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视情形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参照《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十二条)

(十一)根据国家或上海市相关规定有必要采取隔离措施的情况,学生拒绝配合或不遵守隔离期间规定的,视情形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参照《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第八条 伪造证件、证明,提供虚假材料、使用虚假或他人证件,影响疫情防控工作的。视情形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参照《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第九条 组织参与、教唆煽动他人实施有碍疫情防控活动的,或对全校师生健康和安全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的其他情况,视情形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参照《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

第十条 本补充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正式生效,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