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发布人:杨芬菲  发布时间:2020-08-31   浏览次数:29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我校校风、学风、班风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依法治校,以德育人,加强管理,保证学生具有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保障学生健康成长,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 41 号令)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具体适用

第二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视其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共分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减轻处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有真诚悔改表现的;

(二)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的;

(三)积极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的。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加重处理:

(一)经教育后认错态度不好的;

(二)有意包庇其他违纪行为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受处分后再次违纪需处分的;

(五)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

(六)勾结校外人员作案的;

(七)在群体性违纪事件中起主要作用的。

第五条具有本规定减轻情节的,在处分规定的下一档处理;具有本规定加重情节的,在处分规定的上一档处理。

第六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设置到 12 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七条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12个月,从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在留校察看期间认真悔改者可按期终止对其留校察看;有显著进步表现者,可提前终止对其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或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学生本人或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九条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并经教育不改的,可以开除学籍。如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者,学校根据其违纪事实,按照本规定相应条款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第十条本规定未列入的不良行为或造成一定影响的行为,学校可召开专门会议,参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章 违纪行为及处分规定

第十一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有明显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和行为,组织和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非法集会、游行、串联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的文字、音频、视频资料,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利用计算机、网络或其他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者,视情 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组织、参与、传播邪教或封建迷信活动,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或主要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公安机关处罚的,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构成刑事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经有关国家机关认定构成违法或犯罪,但免除相应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非法侵占、偷窃、诈骗、损坏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的,视其数额大小、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一)价值在 1000 元以下(不含 1000 元)的,按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重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价值在 1000 元以上(含 1000 元)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 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知情不报或隐藏、转移赃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用威胁、胁迫手段或各种借口敲诈他人钱物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包括但不限于从事网络刷单、涉黄涉赌行为等)数额较大及以上的 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的,并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有关条款 予以处分。有参与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包括但不限于从事网络刷单、涉黄涉赌行为等)的事实和情节,但有关国家机关免除处罚或不予处罚的,视其数额大小、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经保卫部门确认有盗窃行为和情节,虽未窃得财物,视其 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凡有吸毒、贩毒以及介绍他人吸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制作、复制、传播、销售、观看非法、淫秽、涉恐纸质或电子出版物等,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或经教育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大学大学生诚信公约》。有严重失信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对违反《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宿舍内擅自留宿校内外人员,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擅自进入异性宿舍、带异性进入宿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在异性宿舍留宿或留宿异性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宿舍应保持干净整洁。一学期卫生检查不合格累计 5 次以上,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宿舍成员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破坏宿舍公共区域环境卫生。将垃圾扔在宿舍走廊、抛到阳台外、垃圾不分类等,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宿舍内插座总功率限制为 1000W。针对频繁跳电、私拉乱接电线、使用违规电器(如热得快、电热毯、电炉、热水器、电饭锅等)的寝室,视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给予以下处分:

1.将各类违规电器带入校内者,初次发现责令所有人限期将违规电器带回;再次发现或屡教不改者,给予宿舍成员和使用人警告及以上处分;

2.私接乱拉空调、应急灯、公共照明等部位电线者等破坏宿舍和公共设施行为的,除赔偿相应损失外,责任人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使用明火、使用违规电器等违规用电行为,经教育不改者或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处分;对引起火警、火灾等事故者,除赔偿相应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宿舍内饲养动物,初次发现责令所有人限期带回; 对再次发现或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学生在校期间应根据学校安排在校内住宿。私自调换宿舍者,初次发现责令限期搬回。再次发现或拒不搬回者,限期搬回并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晚归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擅自在校外居住或未经批准夜不归宿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破坏热水卡机、不经用水设备(水卡机、水表)而用热水者,应按用水价格予以赔偿并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九)制造过大音量等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违反宿舍管理其他有关规定,且不服从管理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应在班内或校内公开检讨,除赔偿伤者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肇事者:

1.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致人轻微伤或以上者,给予记过或留校查看处分;

4.致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者:

1.策划打架或策动他人打架并造成一定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致人轻微伤或以上者,给予记过或留校查看处分;

3.致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或促使事态恶化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5.为打人者助势,无论是否动手,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动用器械或提供器械者:

     1.持械(棍棒、瓶子、刀具、砖石等)打人或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团伙打架:

1.首先动手打人或团伙打架斗殴者从重处分;

2.无故殴打或有意报复他人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引外来人员打架,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凡有上述打架行为累计达三次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打架事件终止后又报复打人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校内禁止吸烟。一经发现,给予劝阻、口头警告;对不听劝阻或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严禁将气枪、猎枪、仿真手枪和公安部门管制刀具 等危险品带入校园,一经发现,责令本人妥善处理相关物品,并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校内严禁赌博活动,对以各种方式组织或参与赌博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或经教育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提供赌博器具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情节严重或经教育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对酗酒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酒后滋事扰乱校园正常教学、工作、生活秩序,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从事非法经商、倒卖、传销,非法校园贷等行为的,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在校内(含宿舍)从事经营性活动,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非法经商、非法倒卖物品,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参与传销,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从事各种非法校园贷、非法网络营销,视情节给予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违反校门、宿舍出入管理规定,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

各项检查的。爬窗入户、翻越围墙护栏以及以其它非正常手段出入校园、宿舍、教室等,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无理顶撞学校教职员工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对学校教职员工或学校派定的执勤人员辱骂、肢体侵犯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在校内(含宿舍)起哄滋事,妨碍、扰乱校园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不听劝阻,情节严重的, 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学生拒绝配合或不遵守学校有关规定,对师生健康、安全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的情况,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劝阻、口头警告; 对其中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并赔偿相应损失:

(一)将食物带入教学场所,在上课或自修课时大声喧哗或使用移动通讯工具扰乱正常教学和学习秩序;

(二)破坏或改动学校公共设施、应急设施等;

(三)不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且拒不改正;

(四)高空抛物、乱扔乱砸物品、破坏校园环境卫生;

(五)在课桌椅或墙上乱写、乱画、乱张贴,把污损物等弄到墙上;

(六)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在校园内违章停车、超速;

(七)着装打扮与学生身份不相符者;

(八)穿拖鞋、背心、吊带衫、裤衩进入教室、图书馆等公 共场所;

(九)拒绝学校管理人员的检查、教育或不按规定出示证件、履行登记手续;

(十)其他违反学校有关规定者。

第二十八条 伪造证明、提供虚假材料、使用虚假证件者, 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凡作伪证或制造假案者,妨碍调查处理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其他违反学校管理制度,扰乱校园正常教学、工作、生活秩序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学生不能出勤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必须事先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并应获得批准(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的,必须在第一时间补办手续),无故缺席的按旷课处理。无故迟到、早退 15 分钟以上按旷课论处;迟到、早退累计

三次视为一节旷课。早、晚自习 3 次合计为一节课。无故缺席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一学期累计旷课达 10 节者,给予口头警告;

(二)一学期累计旷课达 16 节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累计旷课达 26 节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一学期累计旷课达 36 节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一学期累计旷课达 46 节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留校察看期间继续旷课并又达到警告以上处分者,予以开除学籍。

第三十二条 毕业论文(设计)、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代写论文(设计)、买卖论文(设计)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违反学校考试纪律及处分规定

第三十三条 在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中违反考试纪律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违纪:

 1.不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与要求到指定位置就座,或不出示考试证件,扰乱考场秩序;

2.考场内大声喧哗,干扰考场秩序;

3.将禁止带入考场的物品(如字条、书籍、笔记、通讯设备、电子器材等)带入考场;

4.未将书包和其他非考试必用品放在指定位置;

5.开考 30 分钟内擅离考场或将试卷、答题纸、草稿纸带离考场;

6.全国大学英语等级考试、应用英语能力考试中途强行离开考场;

7.其他考试违纪,尚未构成考试作弊的行为。

(二)考试违纪的处理:

8.给予违纪考生一次口头警告,若考生立即改正可予继续参加考试;

9.若口头警告无效,则立即终止其考试,其考试成绩及学分以“0”分计,取消其期末补考资格;

10.对考试违纪被终止考试的考生,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三十四条考试作弊按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凡有下列行为,认定为考试作弊:

13.考试过程被发现身边携带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

14.考试过程中偷看、抄袭、使用暗号或通讯设备传递、获得或试图获得试题答案信息;

 15.考试过程中传、接物品或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

 16.在试卷上填写与考生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17.在考场桌椅、墙上等处张贴、放置、涂写与考试科目相关的内容;

 18.有意销毁试卷、答案或其他考试材料;

 19.组织作弊,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

 20.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谋取利益;

21.因作弊被查而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同学;

22.其他严重作弊或者扰乱考试秩序行为。

(二)考试作弊的处理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应按学校有关规定视其违记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该门课程注明“作弊”并以零分计。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表现良好确有悔改,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机会。

  

第五章 违纪处分程序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处分,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三十六条 给予违纪学生纪律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一)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二)由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对学生发生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在调查清楚后将调查报告和处分建议,经学院、部门审定签署意见后提交至学生处。

(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生处决定公布。

(四)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长,经校长办公会或者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校长办公室公布。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授权的专门会议研 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对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六)学生处分决定由学生处统一编号。对瞒报学生违纪情况的部门和个人,要追究当事人和责任部门的责任,作事故处理。

(七)进入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司法程序的案件,在公、检、法等部门的处罚决定下达后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