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办法
发布人:杨芬菲  发布时间:2019-09-01   浏览次数:81

为激励我院学生勤奋学习、不断进取,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克服生活困难,顺利完成学业,促进学生树立自尊、自立、自信、自强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我院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学生工作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我院学生资助体系主要包括奖、助、贷、勤、补五部分,“奖”为国家、上海市、学院设立的各类奖学金,“助”主要为国家助学金,“贷”为国家助学贷款,“勤”为学院勤工助学,“补”为学院根据上级安排或学院学生工作实际情况设立的临时或紧急补助项目,以下分类对除奖学金外各类资助项目进行简述。其中,奖学金项目管理办法已在奖励管理办法中说明,故在此不做重复;补助的各项目如冬令补贴、新生特困补助等具有时效性、临时性,故本管理办法未做统一规定,具体评审办法根据学院安排执行。

第二章国家助学金

一、资助对象

我院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籍注册学生。

二、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上一学年无因违法违纪受到学校或相关部门处罚的记录。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无补考后不及格课程。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染发、酗酒、抽烟等陋习。

6.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无无故不参加学院安排公益活动的情况。

7.具有自我解困的意识,愿意通过自己的努力积极解决经济上的困难。

三、等级和资助金额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我院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具体标准和等级由学院结合当年上海市教委相关文件精神和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在每生每年3000-3600元范围内确定。

四、申报和评审

1.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学院成立国家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统筹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学生处负责组织、落实各项助学金评审工作细则;各系成立国家助学金考核评审小组,按照名额分配比例对申报学生进行初审。

3.学院每年由学生处根据市教委、市财政局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制定我院当年度国家助学金执行方案,经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集体研究通过后执行。

4.各系学生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由系书记任组长,辅导员为组员,对申报学生进行审核,并根据学院当年度执行方案确定的名额报送学生处审核。

5.学生处负责审核完毕,提出获得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名单,经公示后提交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讨论审批。

6.经讨论审批后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学生名单及当年度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由学生处汇总上报市教委和市财政局。

五、附则

1.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或学院致达奖学金中的任一项。

2.对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情况的学生,学院将取消其获得资助的资格并追回当年全部钱款,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章国家助学贷款

一、性质

1.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专门资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银行贷款。
2.贷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贷款学生通过学院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支付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如学费、住宿费等),毕业后一次性偿还或分期偿还。

二、对象及条件

1.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必须为我院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读注册学生。
2.借款学生在学院就读期间只允许申请一次国家助学贷款。
3.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4)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5)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家庭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等);
  (6)经办银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三、贷款的申请、审批及发放 

1.申请者在申请贷款的同时通过所在系向院学生资助中心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学生证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监护人(父母)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3)本人户口所在户口簿复印件;
  (4)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说明;
  (5)本人在贷款经办银行贷款人开立的卡折合一的结算户存折、银行卡复印件;
  (6)经办银行要求的其它资料。
2.审批程序
  (1)每学年初(一般为9月中旬),学生处根据相关政策、银行要求与学院实际安排,确定当年度助学贷款申请细则并在学院内公布。需要申请办理助学贷款的学生至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领取材料准备清单,按照材料清单要求网上提交申请并准备齐材料后提交学生处;
  (2)学生资助中心汇总、初审学生申请材料后,报经办银行审批;
  (3)经办银行对贷款学生申请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后,将同意发放贷款的学生名单及金额通知学生资助中心,由学院和经办银行共同组织贷款学生办理填写贷款合同、贷款凭证等有关手续;
  (4)贷款发放后,经办银行将贷款金额、期限等相关信息通报院学生处助贷办。
3.发放:
  学生助学贷款由经办银行直接划拨到学院指定账户,学院财务处依据经办银行及学生处提供的贷款学生名单代扣学宿费等,并给贷款学生开具学宿费收据。

四、申请额度、期限、利率及贴息

1.每生每年申请额度最高不超过8000元。
      2.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
      3.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利息全部由贷款学生个人支付,贷款学生毕业后开始计付利息。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退学、被取消学籍等情况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五、终止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办银行将终止贷款,国家助学贷款终止后,不再恢复,在校期间也不能再申请新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还款手续:

1)学习不努力,补考后仍有科目不及格者;
  (2)有酗酒、吸烟、赌博行为者;
  (3)生活有奢侈行为,追求名牌,挥霍浪费,购买高档消费品者;
  (4)停学、退学、开除等终止学业的情况;
  (5)受学校警告以上处分或触犯刑律者。

六、归还

1.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学生毕业后六年。贷款学生办理毕业或终止学业手续时,应与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合同确定。
2.贷款学生毕业后当年继续攻读学位,要在毕业前1个月向院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经办银行根据相关规定为其办理展期手续。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利息由国家财政支付。
3.学生在校期间,出现休学、退学、转学、开除、死亡、出国及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所在系部、班级须及时通知资助中心,资助中心应及时通知经办银行,经办银行根据有关规定为其办理相关手续,由经办银行出具相关证明后,学校方可办理相应手续。
4.贷款学生毕业前必须给经办银行及学院留下家庭及本人毕业后具体联系方式。当出现联系方式变更等情况时必须及时通知经办银行及学院。
5.学生所借贷款的本息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还清。
6.贷款学生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7.如贷款学生发生拖欠贷款本息等违约行为,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借款人的情况下,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经办银行将视违约情况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8.毕业后参军、自愿到国家需要的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工作,服务期达到一定年限的贷款学生,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七、管理办法

1.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由经办银行、院学生处、院财务处、各系共同负责。
2.学生处主要承担与经办银行的联系、协调及对贷款学生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各系有关贷款的各项工作;及时沟通经办银行与贷款学生的有关信息,向经办银行提供贷款学生的变动情况(休学、退学、转学、开除、入伍、出国、伤亡、失踪等);按期向教育部、市教委汇报全院助学贷款的额度;协助经办银行按照国家政策,制订助学贷款的具体操作办法,对贷款学生进行诚信教育。
3.财务处承担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工作。根据学生资助中心提供的学生贷款资料,扣除学生所欠学宿费用及扣款后贷款余款数据的传递和核算工作,同时,根据国家政策与经办银行规定,办理学生贷款贴息。
4.各系根据学院规定做好本系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具体工作。积极宣传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对本系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及材料审核;及时向学生处通报贷款学生的学籍变动情况,建立已毕业贷款学生信息档案库,并负责督促本系贷款学生按期归还贷款;负责本系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工作。
八、附则
1.本管理办法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政策、经办银行有关规定和学院相关文件执行。

第四章勤工助学

一、性质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二、申请对象及条件

1.申请对象:学习努力,且愿意通过诚实劳动获得相应报酬,自食其力完成学业的全日制在校生。

2.申请条件:

1思想素质、品行表现优秀,具有团队合作精神,具备吃苦耐劳、踏实肯干、细致认真的工作精神;

2能妥善处理工作和学习的关系,安排较充足的工作时间

2)按时到岗,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保证不迟到、早退和旷工;

3)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生优先录用;

4)具体岗位要求见岗位介绍或用工部门招聘信息。

3.学生必须在不影响正常学习的情况下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每位学生只能安排一个校内常规勤工助学岗位,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在能力许可范围内,经本人申请、学院领导批准,允许安排两个常规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临时性勤工助学岗位视具体情况确定。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1)本学年内受到学院违章处理、违纪处分尚未解除者;

2)有吸烟、酗酒、赌博等不良行为者;

3)有挥霍浪费的不良行为者;

4)弄虚作假,向组织反映家庭经济状况不属实者;

5)考试、考查科目经补考仍有不及格者。

5.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律按退岗处理

1)未向相关负责人请假,经负责人同意并做好人员岗位安排,擅离岗位者;

2)无论何种原因连续一周缺岗者;

3)工作不负责任,不能完成预定工作任务者;

4)其他经考核不适合担任此项工作任务者。

6.学生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由院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具体事务,校外勤工助学安排由院团委统一组织。本办法所规定的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主要针对校内岗位,校外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由院团委与用工单位统一安排。

7.学生自行联系校外勤工助学工作必须经辅导员同意和相关部门批准,在院学生资助中心备案。

三、申请流程

1.有意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在学院学生处网站(http://www.shzq.edu.cn/xsc/)下载《勤工助学申请表》,或至学生勤工助学服务窗口咨询、取表;

2.将《勤工助学申请表》填写完毕后交辅导员和所在系签署意见、盖章,填写完毕后交院勤工助学服务窗口;

3.学生勤工助学服务窗口整理汇总申请者信息,定期报送学生资助中心,学生资助中心根据用工部门需求和申请者申请意向,初步筛选后通知学生面试;

4.面试通过者由学生资助中心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5.用工部门或单位按学院要求安排学生工作时间及任务并做好考勤、考核。

四、岗位及经费管理

1.勤工助学岗位分类:

1)校园维护类:如食堂执勤、校园保洁、宣传栏维护、班车秩序维护、报纸分发等;

2)办公室助理类:如学生处、教务处、团委、就业办、各系办、各系辅导员办公室助理等;

3)图书馆、实验室维护类:如图书馆、体育教研室、各实验实训室维护等;

4)文档整理类:如党办、院办、督导室等部门助理等。

2.勤工助学岗位津贴发放

1)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津贴参照标准:

室内岗位:12/小时,每周勤工助学活动控制在10小时以内,每月不超过40小时。

室外岗位:14/小时,每周勤工助学活动控制在10小时以内,每月不超过40小时。

2)学生处根据用工部门考勤情况按月发放勤工助学津贴,一般为两个月结算一次。对于在勤工助学中表现突出的个人,用工部门可报送学生处,根据学院安排给予适当奖励;对态度不端正、责任心不强、未能按要求完成任务的学生,用工部门可报送学生处,酌情扣罚工资或予办理退岗。

第五章附则

1.以上各办法由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20199月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