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发布人:蒋成浩  发布时间:2015-06-12   浏览次数:273

  

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为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加强我校校风、学风、班风建设,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适应时代和社会发展要求的合格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上海市教委(200597文)通知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一条学生违规、违纪、违法,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黄牌警告和纪律处分。学生有违纪、违规行为但尚未够纪律处分等级者给予黄牌警告。纪律处分分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二条违反宪法,参加非法集会、游行、串联者酌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有明显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和行动、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治安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利用电脑、网络或其他通讯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表散布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影响恶劣、危害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包括罚款、警告、拘留、收容、、拘役、劳动教养、判刑等)学校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被公安部门行政拘留或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偷窃、诈骗、以及破坏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者一律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偷窃、诈骗价值在50元以上,800元以下,按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重犯者开除学籍;

2、偷窃、诈骗价值在8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查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用威胁、胁迫手段或各种借口敲诈他人钱物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撬窃作案者根据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六条凡学生考试有违纪行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并造成影响的,考试成绩按0分计,取消当次补考资格外,并一律予记过以上处分。有作弊动机,但作弊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且纠正态度较好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已造成作弊或态度不好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学生不得进入异性宿舍,擅入异性宿舍者、有调戏、侮辱妇女等流氓行为者、在公共场所行为不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在异性宿舍留宿或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行为及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以及有猥亵妇女等严重不轨行为、态度恶劣、影响恶劣者或在校内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将麻将牌、牌九等赌具带入学校者除没收外给予警告处分;在校内玩麻将、牌九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以各种形式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记过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屡教不改及性质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凡有吸毒、贩毒以及介绍他人吸毒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收看、传播、藏匿、复制或传抄、印刷有害、淫秽纸质或电子出版物等物品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违反学校管理规定,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生活秩序或公共秩序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应在班内或校内公开检查,除赔偿伤者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肇事者

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事实,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致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查看处分;

4、致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者

1、策划打架或策动他人打架并造成一定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参与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致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查看处分;

3、致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或促使事态恶化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5、为打人者助势,无论是否动手,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动用器械或提供器械者

1、持械(棍棒、瓶子、刀具、砖石等)打人或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造成后果者,开除学籍。

(五)团伙打架

1、首先动手打人或团伙打架斗殴者从严处分;

2、无故殴打或有意报复他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引外来人员打架,按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凡有上述打架行为,累计达三次者,不论情节如何,一律开除学籍。

 

第十四条学生应在校内住宿,不得走读,不得晚归,晚归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擅自在校外租房寄宿或未准假不归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将各类违章电器带入校内的,一律没收,并给予所有人和使用人以警告处分;私接乱拉空调、应急灯、公共照明等公共部位电线者以偷窃、破坏公共设施论处,除赔偿相应损失外,责任人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凡说不清责任人的,由宿舍成员或相关联人员共同承担;对违章用电经教育不改者或违章用电严重者,给予记过、留校查看处分;违章用电或明火引起火警、火灾等事故者,除经济赔偿外,按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故意损坏门窗、墙壁、灯、开关、消防器材、指示标志等公共设施者,视价值大小、情节轻重、影响程度,除对所损坏的公物照价赔偿外,分别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说不清责任人的,由宿舍成员或相关联人员共同承担。

 

第十七条学生因故不能出勤(上课、出操或其他集体活动)者,必须事先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并应获得批准(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的,必须在第一时间补办手续),未及时办理书面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被批准的按旷课处理。无故迟到、早退15分钟以上按旷课论处;迟到、早退累计三次视为一节旷课。早晚自习一天合计三节(早自习一节,晚自习二节)折算一节正课。旷课视数量多少作如下处理:

(一)学期旷课累计达10节者给予黄牌警告;

(二)学期累计旷课达16节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学期累计旷课达26节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学期累计旷课达36节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学期累计旷课达46节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留校察看期间继续旷课并又达到警告以上处分者,予以开除学籍。

 

第十八条对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劝阻并给予黄牌警告,劝告无效或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处分:

(一)在课堂(含自习课)大声喧哗或使用手机等通讯或电子器具扰乱正常教学和学习秩序;

(二)损坏绿化;

(三)乱吐乱扔,破坏校园卫生;

(四)在课桌椅或墙上乱写乱画、乱张贴,用鞋印、球印等污损墙面;

(五)不服从学院住宿管理,擅自调换宿舍或床位;

(六)拒绝学校管理人员的检查、教育,或不按规定出示证件、履行登记手续;

(七)着装打扮与学生身份不符(有色染发〈黑色除外〉、重彩化装、男生留过肩长发或异型头等)或穿拖鞋、背心、裤衩、睡衣裤到公共场所(宿舍除外);

(八)男女生在校园内公共场所搂楼抱抱及其他不雅动作行为;

(九)将饭菜、点心等食物带入教室;

(十)其他违反校园文明行为规范的不良行为,经劝告无效或再犯者给予黄牌警告;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九条校园内严禁酗酒。将酒瓶带入校园、宿舍楼者给予黄牌警告;在校园内酗酒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酗酒肇事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查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校园内禁止吸烟,把香烟带入校园者给予黄牌警告;在校园、教学楼、图书馆、食堂、操场、会场等场所吸烟以及宿舍、宿舍阳台地面发现烟蒂,首次违犯给予黄牌警告;再犯或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说不清责任人的,由该宿舍人员及相关人员共同承担。

 

第二十一条有以下行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攀爬宿舍、教室窗户和学校围墙、大门、护栏以及其他非正常手段进出校园、宿舍、教室;

(二)在校园、食堂、宿舍、课堂、会场或其他公共场所哄闹、砸瓶、抛物等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不听劝告或造成后果和严重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其他违反学校有关规定者。

 

第二十二条无理顶撞教师及对学院工作人员严重无礼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对教师、学校工作人员或学校派定的执勤人员辱骂甚至肢体侵犯者按情节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伪造他人签字、开据假证明、为他人提供伪证、知情不报或其他欺骗学院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性质严重、重犯者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如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者,学院根据其违纪事实,按照本条例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开除学籍。

 

第二十五条加重或减轻处罚情况: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加重处分:

1、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或受处分后无理纠缠、态度恶劣者;

2、处分到期解除后又犯同类错误;

3、受处分后又违反校纪;

4、阻挠学校调查或阻拦他人举报者;

5、对检举人、证人、办案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二)有下列表现者可考虑酌情减轻处罚:

1、认错及时,态度诚恳,检讨深刻、认真;

2、处分前或处分期间有立功等突出表现。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未列入的不良行为并造成影响者,学校认为有必要,可召开专门会议,参照有关条款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受到黄牌警告后一年内未再有任何违纪行为受到处理(含黄牌警告)的记录,则黄牌警告自动撤消;黄牌警告期间如果因各种违纪行为再受到黄牌警告则记作警告处分;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后,因各种违纪行为再受到黄牌警告,则在原处分等级上加高一级处分;处分期自新处分公布之日计起。留校察看期间继续违纪达警告以上处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各种处分的期限自宣布处分之日算起。学生受各种处分满一年后可申请解除处分,经鉴定确已改正错误的可履行解除处分手续。处分期间若对所犯错误确有深刻反省、表现突出、进步明显,经本人申请、班级评议、辅导员同意,报学生处审查批准,可提前申请办理解除处分,但处分期最少不得短于八个月。

 

第二十九条学生毕业时因处分期未满或其他原因致记过以下处分未能撤消或评议则不予毕业,按结业处理,开具结业证明。离校后在工作岗位上考察半年,视其表现,决定是否给予补发毕业证。毕业班学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但其错误够上此处分时,给予记过处分,当年不予毕业,作结业处理,开具结业证明。离校后,在工作岗位上考察一年,学校视其表现,决定是否给予补发毕业证。

 

第三十条对学生违纪情况的知情者,在学生处、保卫部门和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了解情况时,隐瞒事实或作伪证者,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给予违纪学生纪律处分的权限和程序:由辅导员(或其他责任人)提出学生违纪情况报告和处分建议──经系、部门审定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生处决定并公布;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由学生处核定后报主管院长批准;开除学籍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院长办公室公布。学生处分决定由学生处统一编号。对瞒报学生违纪情况的部门和个人,要追究当事人和责任部门的责任,作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处分也是教育的一种手段,一切要从对学生教育的目的出发。给予学生处分时,要持谨慎态度,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妥当、手续完备。处理结论要在处分公布之前同学生本人见面。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分决定5个工作日内履行申诉程序。

 

第三十三条受黄牌警告及各级处分者取消其当学年度各种评奖评优资格,取消奖学金、助学金资格,同时取消其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资格。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中的“以上”、“以下”者均含本级处分在内。

 

第三十五条以前规定若与本规定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20109月起执行。

  

 

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处

2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