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条例(试 行) |
发布人:蒋成浩 发布时间:2015-06-12 浏览次数:164 |
上 海 中 侨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条例 (试行) 全面开展学生德、智、体综合素质测评,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培养高素质专业人才和劳动者,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一项重要措施。 德、智、体综合素质测评,是用定量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考核学生,为正确认识和评价学生提供比较科学合理的依据,从而促使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自觉性。为此,特制订本条例。 一、测评领导小组 (一)学校测评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学生处、团委、学生会代表5~7人组成; (二)系测评领导小组由各系党支部(总支)主管副书记、辅导员代表、分团委(总支)、系学生会代表5~7人组成; (三)班测评领导小组由辅导员、团支部、班委相关人员5~7人组成。 二、测评程序 由班级测评责任人按各项测评内容和标准作日常考核记录,期末由班级测评小组综合每名成员综合测评成绩,并予公示————由系测评领导小组审查听取意见和反映,并报学校测评领导小组————校测评领导小组审核备案,作学生评优奖励的基本依据。 三、测评内容及标准 (一)德育 1、思想政治教育和活动(考核责任人:团支部书记) (1)两课教育与活动
(2)党团活动
(3)党校团校 参加学习者+5
(4)政治理论学习(参加学院、系班各项政治思想教育活动,学习会、报告会等)
2、社会实践活动(考核责任人:班长) (1)志愿者服务
(2)义务献血 +10/次 (3)社会实践报告
3、社团和文体艺术活动(考核责任人:文艺委员) (1)社团活动
(2)文艺作品及表演竞赛发表或获奖
4、社会工作(考核责任人:班长) (1)先进集体
(2)社会工作
5、 5、文明实践表现(考核责任人:纪检或生活委员) (1)社区文明表现
(2)校园文明表现
6、课堂纪律(考核责任人:班长)
(二)智育(考核责任人:学习委员) ∑(课程周学时×课程成绩) 1、学年平均分绩= ———————————— ∑课程周学时 2、技能培训
3、竞赛获奖 (1)科研活动获奖(含论文、作品、专利等)
(2)课程竞赛获奖
4、补考、缓考、免修课程计算方法 (1)补考课程均以补考前成绩计算; (2)因公缓考课程,成绩按正常考试计分。因个人原因缓考的课程,课程成绩按8折计; (3)获免修资格课程成绩均按80分计。若学生本人申请,可参加该课程考试成绩高于80分的按实际考分计,低于80分的,仍按80计; (4)校内辅修专业及任选课课程成绩,不计入测评分,但仍按规定记入学习档案,此成绩作参考用; (5)政治课、德育课、体育课成绩不计入此项分内。 (三)体育(考核责任人:体育委员) 1、体育课
2、早锻炼(早操)
3、体育竞赛
4、校级运动队成员按要求参加训练、比赛 +1~5分 (四)其他(考核责任人:班级测评小组) 上述三项未列入的涉及品行表现、学习态度、技能技术、艺术体育等方面取得成绩或因表现发生偏差及发生问题,由系测评小组成员提议,并经测评小组研究同意,可予加分或扣分。加分或扣分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二、综合测评计分办法 德、智、体各项均按100分作基数; 综合测评实际成绩 = 德育实得分×30%+智育实得分×60%+体育实得分×10%。 三、评优与奖励 综合测评的结果作为评选先进个人以及评定奖学金的主要依据。 1、评选优秀学生根据学生综合测评所得的总分从高到低按学生数的前5%内初选确定; 2、评选优秀学生学生干部根据学生综合测评所得的总分从高到低按学生干部数的前25%内初选确定; 3、评选各级奖学金的综合测评成绩入闱要求为: 一等奖:本专业前 5%; 二等奖:本专业前10%; 三等奖:本专业前18%; 鼓励奖:按综合测评成绩总分,由高到低结合评奖要求评定。 4、优秀毕业生根据历年各学期的综合测评结果和毕业学期的综合表现鉴定评出,作为推荐就业的依据。 四、 操作流程及办法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由学生处指导,各系负责操作,各班成立测评小组。测评小组由班团干部组成,辅导员指导。 学业成绩由教务部门提供,素质测评内容及标准可在本条例基础上,由各系另拟补充细则。 素质测评具体操作时,可在个人自我测评基础上,以班级为单位进行,由辅导员负责,在专业或系内作相应调整。 测评结果应在班级内部公示,并经班级测评小组签字后报系汇总由系交学生处。 学生对测评结果有疑义,允许申诉,学校在接到申诉五个工作日内给出答复。 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参加综合素质测评,但不得参加本学年度各类评奖评优活动: 1、受治安条例处罚者; 2、受学校党团、行政处罚者; 3、体育不合格者; 4、有拒绝参加集体活动或公益劳动者; 5、“八荣八耻”活动中有明显违章行为受到公开批评或处罚者; 6、其他经有关部门认定不适合参加评奖评优者。 六、 本条例于06年入学新生中试行。 七、 本条例由学生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 2006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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