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纪处分条例
发布人:蒋成浩  发布时间:2015-06-12   浏览次数:120

  

                         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
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加强我校校风、学风、班风建设,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适应时代和社会发展要求的合格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上海市教委(2005年97文)通知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一条学生违规、违纪、违法,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二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有明显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和行动,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治安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利用电脑、网络或其他通讯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表散布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影响恶劣、危害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包括罚款、警告、拘留、收容、、拘役、劳动教养、判刑等)学校相应作出纪律处分。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偷窃、诈骗、以及破坏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者一律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偷窃、诈骗价值在50元以上,800元以下,按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分,重犯者开除学籍;
2、偷窃、诈骗价值在8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查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用威胁、胁迫手段或各种借口敲诈他人钱物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撬窃作案者根据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六条凡学生考试有违纪行为者,除按考试规定,考试成绩按0分计并取消当次补考资格外,一律予以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作弊情节轻微且纠正态度较好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作弊情节严重或态度不好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不按规定出示准考证、学生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并不服从监考人员指令的;
2、携带纸条、书籍、笔记、手机、电子记事本(如文曲星)等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3、考试桌面书写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或公式而在考前未向监考人员报告的;
4、考试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考试开始后30分钟内擅自离开考场或全国大学外语四、六级考试、上海市英语应用能力考试中途强行离开考场的;
7、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8、将已做好的考卷及答题未加覆盖放在考桌一侧并已构成为他人提供信息事实者。
9、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不到指定座位就座,扰乱考场秩序的;
10、其他违反考场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认定为实施了作弊:
1、考试前看阅或接受偷窃者非法获得的试卷或标准答案(原件或复印件)的;
2、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3、在考试中偷看、交头接耳、抄袭、使用暗号、传接物品或通讯设备传递、获取试题答案等信息的;
4、在试卷上填写与考生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以上作弊行为情节轻微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以下情况,应认定为作弊情节严重:
1、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2、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3、由他人冒名替考和代他人考试的;
4、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5、考试中询问、互通信息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6、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离考场的。
(四)其他作弊认定:
1、同一考场发现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视为共同作弊;
2、违纪作弊行为被查实而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学生;
3、其他应认定的作弊行为。
           上述两项作弊,按情节给予留校查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有调戏、侮辱妇女等流氓行为、在公共场所行为不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有猥亵妇女等严重不轨行为、态度恶劣、影响恶劣者以及在校内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以各种形式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聚众赌博者给予记过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屡教不改及性质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凡有吸毒、贩毒以及介绍他人吸毒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收看、传播、藏匿、复制或传抄、印刷有害、淫秽纸质或电子出版物等物品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学校管理规定,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生活秩序或公共秩序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应在班内或校内公开检查,除赔偿伤者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肇事者
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事实,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致人轻伤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致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者
1、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一定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参与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致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查看处分;
3、致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或促使事态恶化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5、为打人者助势,无论是否动手,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动用器械或提供器械者
1、持械打人或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造成后果者,开除学籍。
(五)团伙打架
1、首先动手打人或团伙打架斗殴者从严处分;
2、无故殴打或有意报复他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引外来人员打架,按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凡有上述打架行为,累计达三次者,不论情节如何,一律开除学籍。
第十四条    学生不得进入异性宿舍,擅自进入异性宿舍者给予警告处分,在异性宿舍留宿或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行为及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擅自在校外租房寄宿,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将各类违章电器带入校内的,一律没收,并给予所有人和使用人以警告处分;查不清责任人的,由宿舍成员或相关联人员共同承担;对违章用电经教育不改者或违章用电严重者,给予记过、留校查看处分;违章用电或明火引起火警、火灾等事故者,除经济赔偿外,按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故意 损坏门窗、墙壁、灯、开关、消防器材、指示标志等公共财物、公共设施者,视价值大小、情节轻重、影响程度,除对所损坏的公物照价赔偿外,分别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说不清责任人的,由宿舍成员或相关联人员共同承担。
第十八条   学生因故不能出勤(上课、出操或其他集体活动)者,必须事先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并应获得批准(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的,必须在第一时间补办手续),未及时办理书面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被批准的按旷课处理。无故迟到、早退15分钟以上按旷课论处;迟到、早退累计三次视为一节旷课。早晚自习一天合计三节(早自习一节,晚自习二节)折算一节正课。旷课视数量多少作如下处理:
(一)一学期累计旷课达16节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累计旷课达26节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累计旷课达36节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累计旷课达46节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留校察看期间继续旷课并又达到警告以上处分者,予以开除学籍。
第十九条   对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劝阻,劝告无效或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处分:
(一)在课堂(含自习课)大声喧哗或使用手机、小灵通扰乱正常教学和学习秩序;
(二)损坏绿化;
(三)乱吐乱扔,破坏校园卫生;
(四)在课桌椅或墙上乱写乱画、乱张贴,用鞋印、球印等污损墙面;
(五)不服从学院住宿管理,擅自调换宿舍或床位;
(六)拒绝学校管理人员的检查、教育,或不按规定出示证件、履行登记手续;
(七)着装打扮与学生身份不符;(有色染发〈黑色除外〉、重彩化装、男生留过肩长发等)
(八)教室、图书馆、食堂、操场、校园人员密集或人员往来处等公共场所吸烟;
(九)其他违反学校有关规定者。
第二十条 在校园内酗酒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酗酒肇事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查看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有以下行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攀爬宿舍、教室窗户和学校围墙、大门、护栏以及其他非正常手段进出校园、宿舍、教室;
(二)无理顶撞教师及对学院工作人员严重无礼者;
(三)在校园、食堂、宿舍、课堂、会场或其他公共场所哄闹、砸瓶、抛物等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不听劝告或造成后果和严重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其他违反学校有关规定者。
第二十二条   伪造他人签字、开据假证明、为他人提供伪证、知情不报或其他欺骗学院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性质严重、重犯者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如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者,学院根据其违纪事实,按照本条例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可以开除学籍。
第二十四条 加重或减轻处罚情况: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加重处分:
1、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或受处分后无理纠缠、态度恶劣者;
2、处分评议或撤消后又犯同类错误;
3、受处分后又违反校纪;
4、阻挠学校调查或阻拦他人举报者;
5、对检举人、证人、办案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二)有下列表现者可考虑酌情减轻处罚:
1、认错及时,态度诚恳,检讨深刻、认真;
2、处分前或处分期间有立功等突出表现。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未列入的不良行为并造成影响者,学校认为有必要,可召开专门会议,参照有关条款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六条 各种处分的期限自宣布处分之日算起。留校察看处分一般满一年后,经鉴定确已改正错误的可予评议,解除处分。如果察看期间继续违纪达警告以上处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受记过、严重警告和警告处分的学生,对所犯错误有认识、表现较好,处分期满一年后可申请办理评议或撤消处分;处分期间若对所犯错误确有深刻反省、表现突出、进步明显,经本人申请、班级评议、辅导员同意,报学生处审查批准,处分满半年后可办理评议或撤消处分。
第二十七条   毕业班学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但其错误够上此处分时,给予记过处分,当年不予毕业,作结业处理。离校后,在工作岗位上考察一年,学校视其表现,决定是否给予换发毕业证。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违纪情况的知情者,在学生处、保卫部门和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了解情况时,隐瞒事实或作伪证者,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   给予违纪学生纪律处分的权限和程序:由辅导员(或其他责任人)提出学生违纪情况报告和处分建议──经系、部门审定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生处决定并公布;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由学生处核定后报主管校长批准;开除学籍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校长办公室公布。学生处分决定由学生处统一编号。对瞒报学生违纪情况的部门和个人,要追究当事人和责任部门的责任,作事故处理。
第三十条   处分也是教育的一种手段,一切要从对学生教育的目的出发。给予学生处分时,要持谨慎态度,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妥当,手续完备。处理结论要在处分公布之前同学生本人见面。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分决定5个工作日内履行申诉程序。
第三十一条   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取消其当学年度各种评奖评优资格,同时取消其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资格。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中的“以上”、“以下”者均含本级处分在内。
第三十三条 以前规定若与本规定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6年9月起执行。
附: ( 教务处《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
中侨学院关于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刹住高等学校考试作弊歪风的紧急通知》(部委号教电[2003]504号)、国家教育部2004年6月3日颁布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校考试组织与管理,严肃考风、考纪,促进学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
1、不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与要求、不到指定位置就座,扰乱考场秩序。
2、在考场高声喧哗,严重干扰考场纪律。
3、将禁止带入考场的物品(纸条、书籍、笔记、通迅设备等)带入考场。
4、未将书包和其它与考试无关的物品放在指定位置。
5、30分钟内擅自离开考场或将试卷、答卷带出考场。
6、全国大学外语四、六级考试、上海市英语应用能力考试中途强行离开考场。
7、其它违反考场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
二、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
2、考试过程中,偷看、抄袭、使用暗号或通讯设备传递、获取试题答案等信息。
3、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
4、在试卷上填写与考生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5、被举报在考场墙上张贴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纸条,在考场桌上填写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字迹并证据确凿的。
6、违纪作弊行为被查实而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学生。
7、有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
8、充当“枪手”替他人考试和雇佣“枪手”替考的。
三、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1、给予口头警告,要求其改正。若口头警告无效,则终止其参加考试,考试成绩以零分计,并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不予正常期末补考、在一年内取消一切评优、评奖资格。
2、第6条,连续两次取消相应级别考试报名资格。
四、作弊行为处理办法
1、第1、2、3、4、5条,终止考试。考试成绩以零分计。不予正常期末补考。取消一切评优、评奖资格。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2、第6、7条,按照考试作弊实施处理。情节极其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者,可以开除学籍。
3、第8条,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开除学籍。
五、考试违纪作弊行为处理程序
1、违纪作弊证据提取
(1) 由监考人员提取人证、物证和旁证材料并交教务处。
(2)    监考人员在违纪作弊试卷上标注“该试卷以零分计”字样,并签名,将取证情况在考场情况登记表和考生违纪作弊认定书上填写清楚。
(3) 违纪作弊试卷、考场情况登记表和考生违纪作弊认定书交教务处备案。
(4) 将作弊考生带至教务处,要求其写出违纪作弊行为情况说明,报教务处备案。
2、违纪作弊处理程序
(1) 所有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处理由教务处通报或发文。
(2) 考生所在系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作弊学生思想工作及其它事宜。
(3) 处分材料存入学生档案中。
(4) 考试工作结束后,教务处将考试违纪作弊学生处理情况分管院长汇报。
教务处
2007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