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学院课程建设工作条例
(讨论稿)
为提高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提高艺术类专业课程建设水平,根据艺术学院实际情况,成立课程建设分指导委员会。艺术学院分指导委员会是艺术设计教育教学改革课程建设及专业教学水平的评估机构。
一、宗旨
课程建设分指导委员会是学院教学改革、课程建设及进行教育教学水平评估的工作机构。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政策,遵循教育教学规律,认真探讨新时期高等职业教育及艺术设计类专业对应的产业、行业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课程建设。
二、组织机构
课程建设分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分管教学副院长担任;秘书长1人,由教学秘书担任;委员包括各学科专业主任、实训室主任,委员的任期随其职务变动而调整;学生代表2名由院学生会推荐;教师代表3名、企业代表与校外专家代表各2名,均由学院聘任,任期为二年。
三、工作职责
1.制定学院有关课程建设的规划,制定(或修订)课程建设标准与评价指标体系;
2.在分管副校长的领导下,协同教务处对学院的课程建设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及评估验收;
3.全面、公正、科学地评价课程建设的质量,实事求是地分析课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与建议,推动课程建设和教学改革的深入发展;
4.负责执行由学校制定课程教学大纲标准,实验实践教学大纲标准;
5.负责制定课程设计、毕业论文标准及评价体系;
6.其它重大的教学、课程建设工作指导。
四、工作方式
1.每学期召开2-3次全体会议。必要时,经主任委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2.课程建设分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主持,研究重大的问题。
本规定自院务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