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学院教学工作条例(暂行)
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教师的职责是教学工作。为了明确教师在各教学环节中的工作规范,确保教学任务的完成和教学质量的保证,使二级学院教学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不断提高艺术设计人才培养质量,特制订本工作条例。
一、对教师的基本要求
第一条 教师应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严于律己,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积极承担教学各环节中的教学任务,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开展课程思政教学,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履行教师职责,热情关心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条 认真学习教育理论,努力掌握职业教育教学规律,积极参与专业教学改革,更新教育观念,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条 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实践技能,了解与专业相关产业的发展情况、行业企业人才需求的动向,在教学中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学生的实际能力培养。
二、教学环节中的规范
(一)备课
第四条 任课教师应认真研究专业人才培养(教学)计划,明确所授课程在人才培养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认真研究所授课程教学大纲,掌握所授课程的教学内容和要求和教学大纲。
第五条 认真钻研教材,选用所授课程的教材的补充材料、掌握教材与所授课程的内在逻辑、结构体系;准确理解和掌握所授课程的有关理论、概念,明确各章节的重点、难点,努力保证教学内容的科学性和先进性。
第六条 提前制订所授课程的授课计划,认真编制课程教案,对教学过程进行科学合理设计。
第七条 改进教学方法和手段,保证良好的教学效果。
(二)课堂讲授
第八条 任课教师进入课堂要服装整洁,注重仪容仪表;上课要讲普通话,使用规范汉字,语言表达要准确、易懂。
第九条 按照课程教学大纲要求和授课计划的进度进行授课。
第十条 讲课要根据所授课程的深度和广度,因材施教,抓准教学内容的重点、难点、疑点。
第十一条 重视教学效果信息反馈,及时听取学生对课程教学的意见、要求和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讲课进度,改进讲授方法,力求教与学两个方面的协调一致。
(三)课堂讨论
第十二条 理实一体课程因事先拟定课堂中的讨论提纲,安排好实施步骤、把握好讨论的方法,积极启发、引导学生,注意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和论辩表达能力。
(四)辅导答疑
第十三条 任课教师应认真准备,做好课程辅导答疑工作,辅导答疑以个别进行为主;辅导答疑可以专门安排时间、地点开展,也可通过网络等现代化手段进行。
第十四条 任课教师要帮助学生解决疑难课程问题,启发学生思考。对基础较差、学习方法不当等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予重点辅导帮助,学生改进学习方法。
(五)作业
第十五条 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教学要求,布置适量作业,并确定作业内容、次数及交作业的时间。
第十六条 应按时足量、认真细致批改作业,指出优点与错误之处;应严格要求学生认真、独立完成作业,对不能按时完成作业的学生要批评教育;对潦草、马虎、不符合要求的作业,应退回重做。
第十七条 对学生完成作业的数量和质量要作书面记录,并按预先告知学生作业的完成质量作为课程平时成绩的一部分, 按一定比例计入课程综合评定成绩。
第十八条 对迟交作业的学生要酌情扣分,对缺交和抄袭作业的学生应及时批评教育;抄袭和(或)缺交作业累计达该课程全学期作业总次数的三分之一及以上的学生,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
(六)课程实验实训
第十九条 任课教师应严格按照实验实训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组织教学。
第二十条 要提前认真做好实验实训课程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一条 要重视实践教学内容和方法的改革,加强对学生实际动手和创新思维能力的培养,要积极开设一些综合型和设计型的实验实训项目。
第二十二条 根据学生的操作技能、实验实训报告质量以及考勤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实践课程成绩;在课程教学中占据部分学时的实践教学成绩,应按预先告知学生的一定比例,作为课程成绩的一部分计入课程综合评定成绩。
(七)独立实习实训
第二十三条 指导教师应切实执行学校有关实习实训教学工作的规定,按照专业培养(教学)计划和实习实训课程教学大纲要求,编写出实习实训指导书,对实习实训教学的目的、内容、要求、时间安排、注意事项等应作出明确规定,不得随意取消、减少或变更实习实训环节;实习实训前要选择好实习实训场所,或提前到校外实习实训单位了解、掌握情况,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十四条 实习实训应以学生独立操作为主,指导教师示范演示、讲解为辅;要严格执行实习实训课程教学大纲,严格管理;要关心学生的生活、注意保证学生的安全。
第二十五条 实习实训结束后,学生本人、指导教师、学院(专业)实习实训指导小组都要认真进行书面总结,做好交流工作;指导教师应会同实习实训单位做好学生实习实训鉴定,并按有关规定,综合评定学生实习实训课程的成绩。
(八)课程设计、课程小论文
第二十六条 应根据专业培养(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对课程设计、课程小论文的要求,选定课程设计、课程小论文的范围,并提前告知学生。
(九)毕业实践(综合训练)报告(含设计、论文,下同)
第二十七条 毕业实践(综合训练)报告的指导工作原则上应由具有双师型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教师担任。
第二十八条 报告的选题要符合本专业的培养目标和教学要求,贯彻理论联系的原则,尽可能结合指导教师所承担的科研课题,适当兼顾学生的实际能力和兴趣所在,以保证学生经过努力可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第二十九条 指导教师应在报告(设计、论文)选题、资料阅读、试验设计、观察记载、数据处理、资料整理、文字撰写等方面切实加以指导,通过定期检查、质疑、答疑等方式,全面掌握学生毕业实践(综合训练)报告的进程,要特别注意加强学生严格科学态度和严谨治学作风,以及使用规范汉字的培养,杜绝抄袭、代做等不良倾向。
第三十条 学生完成初稿后,指导教师应认真指导学生进行修改。报告完稿后,应指导学生做好答辩、交流准备,组织部分学生试讲,并对所指导的毕业实践(综合训练)报告写出一定字数的评语。
(十)课程考核
第三十一条 凡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每一门课程(包括公共基础课程、专业基础及专业课程、专业技能课程)都必须进行课程考核。课程分为考试课程和考查课程两种。课程的成绩按照规定的综合评定办法确定。任课(指导)教师要认真按照有关规定,掌控学生进行课程学习的全过程,填写《课程考勤、记分表》;要规定标准和按照时限要求,完成好与课程考核相关各环节的工作,做好试卷命题(含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辅导答疑、阅卷、成绩记载,填报《课程教学质量分析表》、,提交《课程成绩登记表》等工作。
三、教学纪律规范
第三十二条 教师应遵守下列有关规定:
1. 不得在课堂教学或其它教学活动中散布违反国家政策的言论以及其它错误的思想和观点,不得进行违反社会公德的宣传活动。
2. 坚守教学岗位,不得随意调课、停课或自行找人代课。特殊情况必须离岗者,要事先按规定申请批准,并做好安排。
3. 按时上、下课,不得迟到、早退、上课期间不得吸烟,不得打开个人通讯工具。
4. 对学生既要关心爱护,又要严格要求,准确做好学生考勤记载,认真、坚决、公平、公正地执行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
第三十三条 遵守教师的下列请假制度:
1. 承担教学任务期间,如确需请假,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由所在学院(部)主管院长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备案。
2. 任课教师因获准请假而影响的教学内容,必须安排适当时间补课。
3. 担任教学辅助任务的教师请假,必须按照校规办理请假手续。
四、教师的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四条 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教育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治学严谨,教学认真,教学水平较高,教学效果良好,学年教学工作量饱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本人申报,学院(部)推荐,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评议,学校批准后,应给予奖励:
1. 在理论教学、实践教学、教材建设、教学研究和教书育人等方面努力探索,勇于创新,并取得一定成效。
2. 重点教改或课程建设项目的负责人或主要成员,项目经学校验收或通过鉴定合格;
3. 在教学质量考核中成绩突出;
4. 研制成功较高水平的教学实验仪器设备,开出新的有一定水平的实验,对培养学生能力有显著的作用;
5. 指导学生参加全国各类竞赛,获得奖项;
6. 在教学改革、教学管理工作中取得明显成效;
对获得优秀教学奖或教学成果奖的教师,在学年考核、奖金分配和职务(职称)晋升等方面给予适当的政策倾斜。
第三十五条 凡教师被认定为教学事故的责任人时,一律按照学校《关于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的规定(试行)》执行。
第三十六条 经教学检查、教学质量测评、学生与同行教师反映后确认教学效果差的任课教师,应责令其改进;经两次教学检查、教学质量测评,均确认教学效果差的,将不再继续聘任其担任该课程的教学工作。
五、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经院务办公会议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不到之处以学校的管理规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