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无船承运人提单”实样展示

发布者:石成玉发布时间:2015-06-01浏览次数:304

    无船承运人提单是货代公司或者物流公司以自己作为承运人,和发货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而签发的提单。货代公司或者国际物流公司自己大多并没有船舶,因而得名。当然,无船承运人收取了托运方交来的货物后,还要针对货物再办理一次托运(订舱),交由真正的船公司完成海运,才能让货物到达目的港。
    我国《国际海运管理条例》规定,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必须将自己的提单(提单抬头为经营者公司名称)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登记,并由交通运输部在指定的网站公布,其提单方能具备合法效力。
    上海航运交易所为了配合我国《国际海运管理条例》的实施,同时为会员单位提供优质的服务,曾邀请我国海运界专家、律师编写过适合于我国无船承运经营者的提单。该提单是针对无船承运经营者而特别制定的,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因此船公司就不适宜使用;既然提单是为无船承运经营者“定制”的,也就只适用于集装箱运输,往往不适用于散、杂货运输。对于法律已经有强制性规定的,提单背面条款中便不再重复,以减少篇幅。


[图为从印刷厂刚印出来的货代提单,背面密密麻麻的小字都是相关的海商法条款]


[图为宁波港兴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为一批拼箱货签发的提单]


[图为北京海峡物流有限公司为一批从上海发到蒙特利尔的货物签发的已装船正本货代提单]


[图为交通运输部颁发给某国际货代公司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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