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发布者:刘宝发布时间:2019-11-19浏览次数:30

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我院校风、学风、班风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依法治校,以德育人,加强管理,保证学生具有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保障学生健康成长,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教育部令第21号)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具体适用

第二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视其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共分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减轻处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有真诚悔改表现的;

(二)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的;

(三)积极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的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加重处理:

(一)经教育后认错态度不好的;

(二)有意包庇其他违纪行为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受处分后再次违纪需处分的;

(五)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

(六)勾结校外人员作案的;

(七)在群体性违纪事件中起主要作用的。

第五条具有本规定减轻情节的,在处分规定的下一档处理;具有本规定加重情节的,在处分规定的上一档处理。

第六条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一年,从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算。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部负责考察,在留校察看期间认真悔改者可按期终止对其留校察看;有显著进步表现者,可提前终止对其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或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并经教育不改的,可以开除学籍。如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者,学校根据其违纪事实,按照本规定相应条款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未列入的不良行为或造成一定影响的行为,学校可召开专门会议,参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章 违纪行为及处分规定

第九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有明显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和行为,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而坚持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参与非法集合、游行、串联者根据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条利用计算机、网络或其他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和有害信息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影响恶劣、危害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的,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的,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非法侵占、偷窃、诈骗、损坏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的,视其数额大小、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一)价值在1000元以下的,按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重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对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知情不报或隐藏、转移赃物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四)用威胁、胁迫手段或各种借口敲诈他人钱物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撬窃作案者根据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凡有吸毒、贩毒以及介绍他人吸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制作、复制、传播、销售、观看非法、淫秽纸质或电子出版物等,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对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暂行)》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宿舍内擅自留宿校外人员,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擅自进入异性宿舍,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在异性宿舍留宿或留宿异性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宿舍应保持干净整洁。一学期检查累计不合格5次以上,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宿舍成员警告以上处分;

(四)破坏宿舍公共区域环境卫生。将垃圾扔在宿舍走廊、抛到阳台外等,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行为人警告以上处分;

(五)私拉乱接电线、违禁使用明火或使用违章电器(如热得快、电热毯、电炉、热水器、电饭锅等),视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给予以下处分:

1.将各类违章电器带入校内的,初次发现责令所有人限期将违章电器带回;再次发现或屡教不改者,再给予所有人和使用人警告及以上处分;

2.私接乱拉空调、应急灯、公共照明等公共部位电线者等偷窃、破坏公共设施的,除赔偿相应损失外,责任人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对私拉乱接电线、违禁使用明火或使用违章电器的经教育不改者或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处分;对引起火警、火灾等事故者,除经济赔偿外,按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宿舍内饲养动物,初次发现责令所有人限期带回;对再次发现或屡教不改者,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学生在校期间应根据学校安排在校内住宿。私自调换宿舍者,初次发现责令限期搬回。再次发现或拒不搬回者,限期搬回并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晚归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擅自在校外居住或未经批准夜不归宿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不经水设备(水卡机、水表)用热水者,应按用水价格予以赔偿并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违反宿舍管理其他有关规定,且不服从管理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应在班内或校内公开检讨,除赔偿伤者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肇事者:

1.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致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查看处分;

4.致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者:

1.策划打架或策动他人打架并造成一定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参与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致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查看处分;

3.致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或促使事态恶化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5.为打人者助势,无论是否动手,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动用器械或提供器械者:

1.持械(棍棒、瓶子、刀具、砖石等)打人或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团伙打架:

1.首先动手打人或团伙打架斗殴者从重处分;

2.无故殴打或有意报复他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引外来人员打架,按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凡有上述打架行为累计达三次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校内禁止吸烟(包括但不限于教学场所、实训室、图书馆、学生宿舍、餐厅、活动中心、操场等室内外区域)。一经发现,给予劝阻、口头警告;对不听劝阻或屡教不改者,视情节,给予以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对以各种方式组织或参与赌博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校内严禁赌博活动,一经发现,没收器具,参与赌博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提供赌博器具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或经教育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校内严禁打麻将,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没收器具,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对酗酒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酒后滋事扰乱校园正常教学、工作、生活秩序,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对在校内外酗酒闹事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对违反国家或学校有关规定从事非法传销等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违反校门、宿舍进出管理规定,爬窗入户、翻越围墙护栏以及以其它非正常手段出入校园、宿舍、教室等,给予警告处分;

(二)无理顶撞教师及学院工作人员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对教师、学校工作人员或学校派定的执勤人员辱骂、肢体侵犯者按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在校内(含宿舍)乱扔、乱砸物品、起哄滋事等扰乱校园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不听劝阻,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一律给予劝阻、口头警告;对其中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一)将食物带入教学场所,在上课或自修课时大声喧哗或使用移动通讯工具扰乱正常教学和学习秩序;

(二)破坏绿化、践踏草坪、损坏花木;

(三)乱吐乱扔,破坏校园卫生;

(四)在课桌椅或墙上乱写、乱画、乱张贴,把鞋印、球印等污损物弄到墙上;

(五)违反学院宿舍管理规定,擅自调换宿舍或床位;

(六)校园内违章停车、飙车;

(七)着装打扮与学生身份不相符者(如染除黑色以外其他颜色头发,男生留长发、带耳环等);

(八)穿拖鞋(含时装拖鞋)、背心、吊带衫、裤衩进入教室、图书馆等公共场所;

(九)拒绝学校管理人员的检查、教育或不按规定出示证件、履行登记手续;

(十)其他违反学校有关规定者。

第二十三条 伪造证明或使用虚假证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凡作伪证或制造假案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五条其他违反学校管理制度,扰乱校园正常教学、工作、生活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六条学生因故不能出勤(上课、出操或其他集体活动),必须事先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并应获得批准(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的,必须在第一时间补办手续),未及时办理书面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被批准的按旷课处理。无故迟到、早退15分钟以上按旷课论处;迟到、早退累计三次视为一节旷课。早晚自习一天合计三节(早自习一节,晚自习二节)折算一节正课。视旷课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一)一学期旷课累计达10节者,给予口头警告;

(二)一学期累计旷课达16节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累计旷课达26节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一学期累计旷课达36节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一学期累计旷课达46节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留校察看期间继续旷课并又达到警告以上处分者,予以开除学籍;

(七)单课程一学期累计旷课达三分之一者,取消该课程考试资格。按本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章 违反学校考试纪律及处分规定

第二十七条在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中违反考试纪律的按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违纪:

1.不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与要求到指定位置就座,或不出示考试证件,扰乱考场秩序;

2.考场内大声喧哗,干扰考场秩序;

3.将禁止带入考场的物品(如字条、书籍、笔记、通讯设备、电子器材等)带入考场;

4.未将书包和其他非考试必用品放在指定位置;

5.开考30分钟内擅离考场或将试卷、答题纸、草稿纸带离考场;

6.全国大学英语等级考试、应用英语能力考试中途强行离开考场;

7.其他考试违纪,尚未构成考试作弊的行为。

(二)考试违纪的处理:

1.给予违纪考生一次口头警告,若考生立即改正可予继续参加考试;

2.若口头警告无效,则立即终止其考试,其考试成绩及学分以“0”分计,取消其期末补考资格,该科学分给予重修;

3.对考试违纪被终止考试的考生,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记过处分;

4.全国大学英语等级考试违纪者,取消其今后连续两次相应级别报名资格。

第二十八条考试作弊按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凡有下列行为,认定为考试作弊:

1.考试过程被发现身边携带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

2.考试过程中偷看、抄袭、使用暗号或通讯设备传递、获得或试图获得试题答案信息;

3.考试过程中传、接物品或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

4.在试卷上填写与考生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5.在考场桌椅、墙上等处张贴、放置、涂写与考试科目相关的内容;

6.有意销毁试卷、答案或其他考试材料;

7.用他人替考获为他人代考;

8.因作弊被查而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同学。

(二)考试作弊的处理:

1.学生考试作弊,立即终止其考试,成绩按“0”分计,取消其期末补考资格,其处分未达开除学籍的,该科学分可予重修;

2.学生考试作弊按情节给予记过以上至留校察看处分;

3.作弊情节严重或态度恶劣,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章 解除处分规定及手续

第二十九条各种处分的期限自宣布处分之日计起。学生受各种处分满一年后可申请解除处分,经鉴定确已改正错误的可履行解除处分手续。处分期间若对所犯错误确有深刻反省、表现突出、进步明显,经本人申请、班级评议、辅导员同意,报学生处审查批准,可提前申请办理解除处分,但处分考察期不得短于八个月。

第三十条学生毕业时因处分期未满或其他原因致记过以下处分未能撤消或评议则不予毕业,按结业处理,学院给予开具结业证明。离院后在工作岗位上考察半年,视其表现,决定是否给予补发毕业证。毕业班学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但其错误应予此处分时,给予记过处分,当年不予毕业,作结业处理,开具结业证明。离校后,在工作岗位上考察一年,学校视其表现,决定是否给予补发毕业证。

第六章 违纪处分程序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处分,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三十二条 给予违纪学生纪律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一)由辅导员或相关责任人对学生发生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在调查清楚后将调查报告和处分建议,经系、部门审定签署意见后上报学生处。

(二)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一般由系、部决定公布,报学生处备案。

(三)记过处分由学生处决定并公布。

(四)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处审核后,报分管院长,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院长办公室公布。

(五)处分决定由相关单位送交被处分学生本人;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六)学生处分决定由学生处统一编号。对瞒报学生违纪情况的部门和个人,要追究当事人和责任部门的责任,作事故处理。

(七)进入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司法程序的案件,在公、检、法等部门的处罚决定下达后作出。

第七章 学生违纪处分申诉

第三十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违纪处分申诉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书面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申诉委员会提交校长办公会重新研究决定。

申诉机构组成和申诉规则按学院《学生申诉条例》履行。

第三十四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内,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五条 从处分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八章 其他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中的“以上”、“以下”者均含本级处分在内。

第三十七条以前规定若与本规定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施行以前的行为,如原规定不认为是违纪的,适用原规定;如原规定认为是违纪的,但本规定不认为是违纪或处理较轻的,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以前,依照原规定已作出的处分决定,继续有效。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69月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