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

发布者:刘宝发布时间:2019-11-19浏览次数:18

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向学院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册接受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在校生。

第四条 学生遵循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的处理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专门负责学生申诉处理工作。申诉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委员人数应保持在79名。

第七条 受理申诉的部门是校信访办公室。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八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受理申诉的部门递交以下材料:1.申诉申请书。2.申诉受理申请表(学校印制),并附上学校做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书(复印件)。3.其他有关申诉材料。

第十条 申诉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3)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召开专题会议处理学生的申诉。参加会议的委员至少为5名,人数必须为单数。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受理申诉的机关要将申诉复查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并在校内布告栏内公告。

第十五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六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诉的机关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十七条 申诉人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八条 自处理、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述,学校不在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79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校长办公室和校学生处共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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