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者:刘宝发布时间:2019-11-19浏览次数:26

          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下发的《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等文件的指示精神,结合我校仪器设备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各级领导及全体师生员工都要从保护国有资产,人人有责的高度出发,提高认识,加强对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监管和执行,严格按照管理有章、管理有序、管理有效、管理有情的科学管理原则,坚决杜绝不依章程办事、不走流程办事的不良现象,真正做到仪器设备物尽其值、物尽其用

第二章 仪器设备的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后勤保卫处(以下简称:后保处)是学校教学、科研以及行政管理所用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对仪器设备采购的验收入库、日常使用、维修、调拨、转移、报失、报废等过程实施全程跟踪管理。

    第四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根据统一领导、归口管理、责任分解、逐级负责的原则,学校采用校、学院(部门)及设备使用人三级管理体制,后保处是代表学校对仪器设备行使管理的职能部门。学院(部门)设备管理员在学院(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协助后保处做好本学院(部门)所拥有的设备管理工作。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范围

    第五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仪器设备均应纳入后保处管理范围:

    1.单价在1000元(含1000元)人民币以上,用于教学、科研及行政管理的仪器设备。

    2.自制仪器设备、国内、外捐赠的仪器设备、校外调拨的仪器设备等。

    3.因工作需要在现有设备上需新增加或需更换的仪器设备等。

    4.凡用设备经费购置的实验台、电脑桌等。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验收登记

    第六条 仪器设备购入后,后保处将通知相关使用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保处将统一录入固定资产管理系统。若在验收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由后保处通知相关学院(部门)负责向供货厂商交涉解决。

    第七条 各单位领用的仪器设备实际使用人是保管该仪器设备的第一责任人,因此,使用人除应严格遵守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外,还应经常做好仪器设备的保养维修及保洁,对于价值较高的仪器设备应作好使用记录。

    第八条 设备使用单位除了做好因设备对环境等技术指标的要求外,还应切实做好仪器设备的防盗、防火、防潮、防腐、防震等防护措施。

    第九条 仪器设备若发生故障,设备使用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打开仪器设备进行修理,对故障设备的处理办法按《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中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条 若设备管理员或设备保管人员发生变更(退休、调离等),相关人员应按后保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转移与调拨

    第十一条 为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避免浪费,后保处有权收回各单位闲置多余的仪器设备,并转移给校内需要的单位使用。

    第十二条 设备保管人在调离本部门时,原则上不能将原保管设备带入新部门,若确因工作需要,应按照《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学院设备调拨管理办法》中有关条款执行。

第六章 仪器设备的报废与报失

    第十三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仪器设备,可申请报废:

    1.使用期已超过规定年限,技术性能不能满足实际使用的;

    2.技术明显落后、耗能高、效率低的;

    3.因国家相关部门规定淘汰或不准使用的;

    4.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修理费接近甚至超过其本身价值的;

    第十四条 对需要报废的仪器设备,各单位应按照《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报废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已经办理报废手续的仪器设备,一律上交后保处,由后保处根据报废设备的实际情况统一处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和处理。

    第十六条 因仪器设备使用或保管人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违章操作等原因,造成仪器设备被盗、丢失或损坏的,后保处将根据已失或已损仪器设备的实际情况对设备使用或保管人作出赔偿要求。有关赔偿额度核算和具体操作按《上海中侨学院学院仪器设备丢失及损坏赔偿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进行执行。

    第十七条 若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学校巨大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学校除对相关责任人作出经济处罚外,还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行政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报废变卖后所得收入及由设备使用人或保管人上交的赔偿费,统一上缴学校财务处。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学院后保处

201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