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

发布者:刘宝发布时间:2019-11-19浏览次数:15

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仪器设备的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单位使用学校管理资金采购仪器设备、家具、实验用品以及与之相关的服务(以下简称"仪器设备"),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凡涉及国家安全与机密、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等情况需紧急采购的,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可作特殊处理。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采购仪器设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高性价比和维护学校利益的原则,充分考虑资源的共享性。

第二章  申购与审批

第六条 凡采购仪器设备,经各单位以及学校审批后,方可进行采购。

第七条 单价大于人民币1万元(),须签订合同;单价大于5万元(含),须招标。

第八条 仪器设备采购过程中若有重大修改,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九条 我校仪器设备采购根据政府采购目录、限额标准以及我校实际情况,学校仪器设备的采购类型分为招标采购(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非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网上竞价、直接采购)。严禁用户单位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仪器设备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四章  采购合同

第十条 为确保采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采购行为需签订合同(协议),合同(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一条 合同(协议)主要包括当事人的名称(姓名)、地址、联系电话、时间、设备明细(必须注明设备名称、性能指标、配置等)、质量保证、款项金额和付款方式、售后服务、履行期限和违约责任等。

第十二条 金额大于1万元()的必须签订合同,用户单位对合同内容签字确认,并对合同具体条款负责。后保处对合同进行审核后由校领导签字,并加盖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学院合同专用章。任何个人及二级单位签字和盖章的均视为无效合同。

第五章  验  收

第十三条 为了保证采购质量,需对采购的仪器设备进行验收,验收包括发票验收、两方验收、三方验收三种形式。

第十四条 后保处负责对学校各单位采购仪器设备的发票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到货后按合同约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固定资产入账。验收不合格的,用户单位将详细情况书面通知供货商,视情况决定是否退货、更换或要求供应商派人员检修直至验收合格。

第六章  监督和责任

第十六条 各有关人员必须严守纪律,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和制度,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在采购活动中违反纪律、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学校利益受损的,学校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国家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后保处负责解释。




      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学院后保处

                  201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