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学院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

发布者:刘宝发布时间:2019-11-19浏览次数:125

  

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学院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议事决策程序,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和文件精神,结合《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以及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办公会是校长召集领导班子成员集体研究董事会授权校长负责事项的会议。

第三条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召开。校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时,可委托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召集并主持。

第四条 校长办公会参会人员由学校正、(常务)副校长,党委正、副书记,校长助理组成。学校办公室主任、纪检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根据议题内容需要报校长办公室确定。特别事项,可采取扩大会议的形式,特邀相关人员出席。出席人员不满足三分之二以上时,经主持人同意后方可延期举行,主持人应在会前听取不能到会成员的意见,会后向其通报会议情况。

第二章 会议议题

第五条 下列议题应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一)贯彻国家教育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传达落实上级部门有关工作的指示、决定;

(二)落实董事会关于学校办学方针、发展规划、重大方案、机构设置、规章制度制定等的决议;

(三)研究和决定规划性或改革性文件(方案)、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学期工作安排、校长工作报告、重要请示报告;

(四)研究学校人才培养、教学管理、队伍建设、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产学合作、学生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资产管理、财务管理、后勤保障等方面重要工作;

(五)审议上报市级以上荣誉申报评选事项、校级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及涉及全校师生利益的政策和规定;

(六)听取学院、职能处室汇报重要事项以及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并做出决定;

(七)教职工薪酬福利待遇调整事项,中层干部(学院、机关处室正副职)任免、处分事项,机构设置调整或人员编制调整等事项;

(八)其他由董事会授权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工作和事项。

第六条下列议题原则上不提交校长办公会决策,如确需上会,负责校领导应签署明确意见:

(一)一般通报性议题(规定必须上会的除外);

(二)分管校领导职权范围内能决定的事项;

(三)学术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职权范围内能解决的议题;

(四)经过正常会签能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 议题提出与确定

第七条校长办公会议题原则上由分管校领导提出,校长审定。二级学院、职能处室如有议题,需报请分管校领导提出。

(一)会议原则上不讨论临时增加的议题;

(二)由专题会议研究解决的事项不列入校长办公会议题。

第八条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决策的议题,在提交会议之前,应由相关职能部门或主办单位须在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充分调查研究、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初步意见或解决方案,并经分管校领导审阅认可。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有关部门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工作。

第九条 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决策的议题,在提交会议之前,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障群众师生参与、专家咨询、科学论证和集体决策相结合。

(一)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在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意见和建议,并出具明确意见;

(二)应由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在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由学术委员会出具明确意见;

(三)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在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应事先进行专家或第三方评估论证,并在会前出具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意见;

(四)其他重要事项,在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程序,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和专家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提交论证报告。

第十条 议题提出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一般为每周四前)向校长办公室提交议题材料,议题材料应包括议题原因、需讨论决定的事项、建议方案。校长办公室原则上不受理延期提交或临时增加的议题。校长办公室应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将会议材料送达会议出席人员。

第十一条 会议出席人员应在会前阅读和研究会议材料。如对议题有重大异议,应与有关校领导沟通,必要时可提请校长撤销相关议题。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事程序如下:

(一)由提出议题的分管校领导或主办部门向会议汇汇报。议题如涉及会议成员个人或其亲属,有关与会人员应回避,研究讨论议题时应一事一议;

(二)会议出席人员针对议题发表意见;

(三)会议主持人在充分听取意见后,作出决定。重要事项可采取无记名投票决定,并将投票结果写入会议纪要;

(四)对暂不能决定的事项,会议主持人可根据情况授权有关校领导召集专题会议进一步研究,结果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五章 决议落实与督办

第十三条 校长办公室负责校长办公会记录,并在会议召开后两个工作日内将会议纪要报校领导审阅,最后由校长签发。会议纪要印发至校领导、中层干部和相关单位。

第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的重要决定由校长办公室负责督办。对办理情况,校长办公室应及时将信息反馈校长或校长办公会。对没有落实或执行不力的,校长办公室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十五条 在情况变化或执行决议时出现新问题,不能按原决议执行时,应由分管校领导提交校长办公会复议。如紧急情况须临时调整原决议,由校长在征求有关校领导意见后调整,并在下次校长办公会上通报。

第六章 决议问责

第十六条 未充分调研导致决策不准、违反会议纪律造成负面影响、决议执行不力或执行出现重大失误的,应界定责任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责成反省、限期纠正、追回损失等处理。

第十七条 凡属下列情况给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影响的,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隐瞒或部分隐瞒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二)未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个人擅自决定并在事后不通报的;

(三)不执行或擅自更改校长办公会决定的;

(四)执行决议后发现可能造成负面影响或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五)失职、渎职区分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予以追究。

第七章 会议规范

第十八条 为提高会议效率,会议出席人员须遵守下列会议规范:

(一)会议期间原则上不得处理与会议无关的事务;

(二)会议发言应控制发言时间,就事论事,不得偏离议题;

(三)除校长办公会成员和列席人员外,其他与会人员应按校长办公室的通知时间另室候会,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出席;

(四)校长办公会出席人员及会务人员须对会议讨论的情况保密,不得在会后发表与会议决议不一致的意见。校长办公室负责以适当形式公开会议决议。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