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学院校院二级管理体制实施办法

发布者:刘宝发布时间:2019-11-19浏览次数:175

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学院校院二级管理体制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和调动学院办学主动性、积极性,进一步理顺学校与学院的权责利关系,充分激发学院办学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培育学院教育教学主体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院指学校所属的实体并招收全日制专科学生的二级学院(以下简称学院)

第三条 学校是具有唯一法人资格的办学单位。学院在学校章程、学校各类制度所规定的权限下开展各类教学以及社会活动并受学校领导、管理以及考核监督。

第四条 学校依法享有自主设置和调整学院内各类教学、科研和行政机构的权力。

第二章学院职责权限

第五条 学院根据学校下达的目标任务,制定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并组织落实。在学校的宏观管理与指导下,具体负责本院的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以及教学、科研、学生管理、经费管理、资产管理、党建与思想政治教育、安全稳定等工作。

学院的主要权限与职责如下:

(一)专科教学

1.负责学院的专业、课程建设。

2.根据学校教学规章制度,制定学院二级教学管理规章制度。

3.负责学院的专业教学平台建设,与相关学院共建学科基础教学平台。

4.制定学院专业培养计划、课程教学大纲、实践环节教学大纲。

5.负责学院教学质量监控工作。

6.负责学院日常教学管理、教学资料的收集、归档。

7.负责实验室的规划、建设与管理,积极推进资源共享。

8.负责校内外实习基地的建设。

9.完成学校布置的其他教学工作。

(二)学科建设

1.制定学院学科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学院学位点建设。

3.负责校级、省级和国家级学科项目的申报、建设与管理。

4.负责创新研究团队的建设与管理。

5.完成学校布置的其他学科建设工作。

(三)科研工作

1.制定学院科研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纵向科研项目的推荐。

3.制定学院科研管理政策。

4.负责学院各类科研机构的建设与管理。

5.负责学院科研工作的资料收集、成果统计和归档。

6.积极开展科研对外合作与服务。

7.负责学院的学术道德建设。

8.完成学校布置的其他科研工作。

(四)人事工作

1.拟定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年度人才引进计划,经学校批准后组织实施。

2.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及核定的岗位、数额,负责副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岗位、科级及以下管理岗位和工勤岗位的聘任、考核与管理;负责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考核与管理。

3.负责学院同类岗位之间的人事调配。

4.拟定学院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经学校批准后实施。

5.制定学院教师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6.负责学院教职工的考勤、奖惩等日常管理。

7.协助人事处做好人事信息管理工作。

8.完成学校布置的其他人事工作。

(五)学生工作

1.负责本院学生的日常教育管理。

2.负责学生综合测评、奖惩的具体工作;负责学生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对开除学籍处分提出建议。

3.负责学生资助相关工作。

4.协助学校做好招生工作,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

5.负责学生档案管理。

6.组织学院学生开展科技文化、社会实践活动。

7.负责学院共青团工作,指导学生会和社团工作。

8.完成学校布置的其他学生工作。

(六)财务工作

1.制定学院的经费管理制度。

2.编制学院年度经费预算,报学校审定。

3.负责学院包干经费及其它各类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4.组织专项经费的申报和实施。

5.完成学校布置的其他财务工作。

(七)资产与能源管理

1.负责学院使用资产的日常管理和保养维护,保证安全完整。

2.制定资产与能源使用管理制度。

3.负责学院内设备的调配使用,并报学校有关部门备案。

4.拟定仪器设备采购计划并报学校审批;自主制定自筹经费购置计划;经学校批准,可利用闲置资产的处置收益更新设备。

5.参与或负责学院申请购置重要设备的招投标、采购和验收。

6.完成学校布置的其他资产管理工作。

(八)党建思想政治工作

1.负责学院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

2.负责学院党的组织、思想、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

3.负责学院党员的发展、教育和管理。

4.负责学院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

5.负责学院的师德建设和教风学风建设。

6.完成学校布置的其他党建思想政治工作。

(九)安全稳定工作。

1.负责师生的法制安全教育。

2.负责平安校园建设暨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目标责任的落实。

3.负责学院的保密工作教育。

第三章 学院领导体制与运行机制

第六条 学院实行党政共同负责的领导体制。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的主要决策形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由院长、副院长、总支书记、副书记、系主任、办公室主任等人员参加。重要事项的决策形式可以采取投票决定,决策结果须向本学院教代会组织公布,接受学院民主评议和监督。

第七条 学院党总支会议研究决定学院党建工作事项,由党总支书记主持。

第八条 学院内部可根据学校相应规定,设置综合办公室、教学科研办公室、学生事务办公室等科级建制的机构,具体实施学院相关方面的工作。

第九条 学院内部可设置系或教研室。系或教研室无行政级别,是教师开展教学、科研和其他活动的基本单位。

第十条 学院实行教授委员会制度。教授委员会是学院学术管理的民主决策机构。承担学院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的职能。

第十一条 学院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院教代会是学院实施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审议通过学院重大发展和改革事项的重要机构。学院教代会代表由学院所属部门和机构民主选举产生,议事规则符合学校教代会要求。

第四章 学院考核

第十二条 学院须按照学校二级管理要求进行考核,以此促进学院内涵建设,不断提升学院的管理水平和工作绩效。

第十三条 学院应于每年初提交年度建设目标任务责任书,提交学校审定,作为年度工作考核基本依据。学院建设目标责任书制定依据是上级部门下发的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本部门的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四条 学院须推进绩效管理办法,对全体人员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决定人员聘用、职称(职务)晋升、岗位聘用和发放绩效津贴的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 学院领导班子须在年底向学院教代会述职,接受学院教师评议,评议结果作为学院领导班子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过学校批准实行二级管理的二级学院。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