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学院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发布者:刘宝发布时间:2019-11-19浏览次数:24

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学院

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校二级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工作机制,不断加强二级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建设,建立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关于修订高校院(系)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有关问题的答复口径》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学校二级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是学院重大事项议事决策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

第三条根据议题,党政联席会一般由院长或学院党组织书记主持。

第四条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包括: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团委书记等。根据议题需要,经书记和院长商定,必要时可邀请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五条二级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应同时外出,因故必须同时外出时,一般不召开会议;如遇非常情况必须召开时,可指定党务副职或行政副职主持。

第六条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商议后临时决定召开。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七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传达和讨论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学校各项决定、决议在学院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

(二)根据学校总体要求,研究决定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三)讨论年度经费预决算、经费使用、经费管理和分配使用方案等重要事项;

(四)讨论院级及以上表彰奖励和处分、年度考核等关系师生员工权益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招生就业、社会服务、对外交流与合作、校友联络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讨论本学院师德、师风、学风建设等重要事项;

(七)讨论研究维护本单位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意见;

(八)其它需要由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八条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的议题,应先广泛的开展师生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等专题会议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党政班子成员应从学校、本单位整体利益出发,认真讨论、充分交换意见,发扬民主。

第九条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书记、院长共同研究确定。重大事项决策前,书记、院长要充分交换意见,形成共识。党政联席会议其他成员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事项应事先向书记、院长提出,经书记或院长协商后确定列入会议议题。

第十条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对会前各成员提出的议题、以及议题可能涉及的重要问题进行充分沟通,交换意见,共同确定上会议题,形成上会议题清单。

第十一条经确定的上会议题和有关材料一般应提前告知和送达参会人员,参会人员应做好充分的议事准备。

第十二条党政联席会议在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应充分发扬民主,在一定范围内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做好决策前的调研工作。凡未经书记与院长会前审定的议题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而临时动议的,一般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的议程。

第十三条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讨论议题时应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参加会议的成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态度。

第十四条党政联席会议对讨论的议题存在较大分歧时,一般应暂缓决定,待充分调研、论证和协商后,下次会议再讨论决定,必要时,可向党委报告。

第十五条党政联席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不能参加会议的,需提前请假。主持人应在会前听取不能到会成员的意见,会后向其通报会议情况。

第十六条党政联席会议应认真做好会议记录,详实、准确记录会议组织情况和会议内容。会议记录及相关书面材料要有专人负责保管,及时存档备案。

  

第四章 议事纪律

第十七条 会议程序如下:

(一)由提出议题的成员向会议汇报。议题如涉及会议成员个人或其亲属,有关与会人员应回避;

(二)会议出席人员针对议题发表意见;

(三)会议主持人在充分听取意见后,经集体表决作出决定。

(四)对暂不能决定的事项,会议主持人可根据情况授权有关校领导召集专题会议进一步研究,结果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八条党政联席会议对少数成员的不同意见,应认真加以考虑。但经集体决定的事项,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个人对集体决定的事项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请求复议或向学院负责人沟通协调,但在决定未改变之前,必须坚决执行,并应当以集体的决定或意见对外表态。

第十九条参加会议成员要严守保密纪律,不得向外谈论和泄露会议不宜公开的有关内容、决定和形成的过程。对违反保密纪律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决议的执行

第二十条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会议成员(包括因故未出席者)均应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确定主要落实者或牵头人,明确办理期限,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汇报。对于重要决定,书记、院长应亲自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做出的重要决定或者需提交学校层面研究的议题,必要时应及时向分管校领导或者校长办公会议汇报,并传达至全院教职员工。

第二十二条学校党政班子将结合二级学院整体考核、三大主体责任考核和干部考核等工作,定期检查本规则的执行情况,确保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贯彻落实。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解释权在党委组织部。

第二十四条学校每年要对二级学院执行本规则的情况进行检查,并作为对各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依据之一。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