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费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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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黄杰  发布时间:2019-06-07   动态浏览次数:196

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费补贴政策

补贴标准

1.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缴费额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50%的标准给予补贴;农民合作社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的养老和医疗保险缴费额50%的标准给予补贴。

2.每个创业组织可按吸纳本市劳动者就业且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核定补贴人数,每月申请补贴人数以8人为限,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注册登记之日起的36个月。

申请对象

2018121日起在本市注册登记36个月以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四类创业组织。

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本市户籍劳动者,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或《出国留学人员来沪投资享受优惠资格认定证书》的非本市户籍劳动者;

2.创业组织吸纳劳动者就业满6个月;

3.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按规定为吸纳就业人员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农民合作社按规定为吸纳就业人员以集体参保方式缴纳城镇职工的养老、医疗保险。创业组织社保缴费单位须与登记就业单位、申请补贴单位相一致;

4.同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创办的创业组织只能申请享受一次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费补贴政策。

申请材料

申请人请携带以下材料向注册地所在区就业促进中心创业指导服务部门提出申请:

1.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费补贴申请表;

2.创业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上海市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或《出国留学人员来沪投资享受优惠资格认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4.区就业促进中心所需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