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侨学院关于女教职工三期期间的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人:王黛微  发布时间:2015-09-01   浏览次数:79

上海中侨学院(以下简称学院”)为了贯彻国家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结合学院现有考勤、教学工作量等规定以及稳定教学秩序的实际需要,经学院研究,就女教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期间的工作、假期、待遇特制订以下管理办法:

、从事重体力劳动岗位的女教职工,在怀孕期间学校予以调整工作岗位,以减轻工作强度。

、在怀孕期间因身体原因不能胜任原工作岗位的女教职工,应由专科医院或市三级甲等医院妇产科(下同)提供怀孕保胎(下同)的病假证明,按病假休息。如非专科医院提供病假证明,超过停工医疗期后按事假处理。

、女教职工产前检查可视为公假必须事先请假,记入考勤,影响工资待遇。

、女教职工的正常产假为128天;难产的增加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教职工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医院证明给予一个半月的产假时间;妊娠3月以下流产或患子宫外孕的,按医院证明给予一个月的产假。

、女教职工产假结束后应及时上班,学院为其安排的岗位,如本人不能胜任原工作岗位的,无正当理由,应服从学校予以调整的工作岗位。

、女教职工产假结束后,到子女一岁期间为哺乳期。如由本人亲自哺乳喂养,每天可有1小时的哺乳时间,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可以合并使用,逢寒暑假则不另补;其他的病、事假应根据国家及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精神结合学院考勤对病、事假的规定执行

、女教职工在产假期间,按规定学校停发其工资收入,享受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发放的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

(1) 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2) 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3) 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4) 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符合前(1) (2)条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① 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生育生活津贴;

② 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增加1个月生育生活津贴;

③ 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领取生育生活津贴的办法和程序:

符合享受生育保险的女教职工,应自生产或流产后90天内向单位或个人缴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手续。

申请时必须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1、生育妇女户籍所在地的街道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

2、生育妇女的身份证,夫妻双方的结婚证,户籍本;

3、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

十、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试行,解释权在校部。

                                                                               上海中侨学院

                                                                             二O一二年七月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