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大学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发布人:顾幽雅  发布时间:2021-06-10   浏览次数:29

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大学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健全干部选拔任用程序,选优配强中层干部,规范中层干部队伍管理,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及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选拔任用学校正、副职的中层干部。

第三条 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采取“校内竞聘优先,校外引进为辅”,选拔任用的干部须经过报名推荐、资格审查、民主测评、公示讨论等工作程序。

第二章选拔任用的条件和资格

第四条 中层干部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规范使用国家语言文字

第五条 提拔担任中层干部职务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任职资格:

(一)校内竞聘中层正、副职干部,应当具有本校三年以上工作经历,对应职位工作经历不少于三年或从事教育教学不少于三年。

(二)校外引进中层正、副职干部,应当具有对应职位工作经历不少于三年或从事教育教学不少于五年。

(三)副职提任正职干部,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满一年以上;

第六条 中层干部应当逐级提拔任用。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任用。

第七条 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

第八条 提任干部不得与存在恋人关系、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存在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

第三章选拔任用的程序与任职

第九条 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应按下列程序实施:

(一)由董事会或学校党政分管领导提出中层干部人事调整意向;

(二)由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学校定岗定编设置和中层岗位空缺情况,听取二级单位意见,综合分析研判,向董事会和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提出干部选拔任用的建议和意见;

(三)制定干部选拔任用的工作方案,明确选拔任用的职位职责、能力条件、范围对象及方式程序等;

(四)通过民主推荐、竞争上岗、公开选拔或校外引进等方式,确定候选对象。通过资格审查的候选对象可被列为考察对象;

(五)严把干部选拔任用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对校内竞聘干部,采取组织谈话、听取意见、演讲问答、民主测评等方式,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对校外引进干部,采取函调政审、背景调查、听取意见、演讲问答等方式,考察其过往工作经历的综合表现;

(六)符合提拔条件的考察应列为讨论提任人选,由学校党政领导班子讨论确定拟提任人选;

  (七)对提任人选进行干部提任公示。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学校应公开发布提任干部任职通知。

第十条 接到提任干部任职通知后,提任干部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到任,并在七个工作日内办理好任职手续和工作交接手续。

第十一条 新提任的干部信息应及时向董事会进行备案,并对新提任干部继续考察。原则上,提任干部的任职试用期为六个月。

第四章讨论决定与公示

第十二条 选拔任用中层正、副职干部,应当由学校党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作出决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组织人事部门应逐一向学校党政领导班子介绍中层正、副职岗位考察对象的推荐、考察、提任理由、公示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等应当说明具体事由;

(二)党政领导班子进行充分讨论;

(三)会议表决,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十三条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干部提任事宜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

第十四条 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应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意见分歧较大时,暂缓进行表决。

第十五条 对拟提任人选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第十六条 公示结果对任职产生不良影响的,应暂缓干部提任。在调查了解清楚后,再由学校党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提任干部事宜。

第五章纪律和监督

第十七条 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实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规定相关事项的相关责任人及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发挥董事会、党委、纪委在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监督检查作用,确保程序合规,干部合宜。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由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大学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