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大学专业主任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专业主任在二级学院专业及学科建设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更好地规范其各项工作,充分调动专业主任的积极性,为学校的事业发展提供坚实组织保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选拔任用基础部、二级学院专业主任。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三条 专业主任任职条件:
(一)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具有担任专业主任必需的思想品德和政治素养;
(二)具有本专业或本学科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较高的教学、科研能力,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
(三)作风正派,办事公道;严于律己,勤政廉洁;团结同志,有较广泛的群众基础;在学习和教学等工作中,规范使用国家语言文字。
(四)具有所任专业对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者技能等级证书;
第四条 专业主任任职资格:
(一)专业主任应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声望,为教学、科研和管理骨干;
(二)近2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或优秀;
第五条 专业主任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学校、学校党委、行政的决议、决定,拟定并组织实施本专业的发展规划,组织本专业日常的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根据专业具体情况每个专业设专业主任1名。如专业内无专业主任的人选,由院长、副院长(含常务副院长)暂时担任。
第三章选拔任用的程序与任职
第七条 专业主任的选拔任用应按下列程序实施:
(一)由董事会或学校党政分管领导提出专业主任人事调整意向;
(二)民主推荐。二级学院召开部门职工大会进行会议推荐,同时开展个别谈话推荐,对会议推荐及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三)由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听取二级学院意见,综合分析研判,确定拟考察人选。组织人事部门采取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等方式,考察有关人员德、能、勤、绩、廉等情况;
(四)讨论决定。学校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考察情况确定拟任人选;
(五)任职。提任人选在学校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进行公示。
第四章管理与考核
第八条 专业主任须接受年度和任期考核,考核工作由学校党政共同负责。任期考核由专业主任向二级学院全体教师述职,并进行民主测评。
第九条 考核结果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
第十条 考核结果作为续聘的主要依据。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 专业主任不享受行政级别。
第十二条 本条例由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大学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