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大学 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人:顾幽雅  发布时间:2021-06-10   浏览次数:43

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大学

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市属公办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人〔2018〕91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本市专业技术职称申报条件的通知》(沪人社专〔2017〕115号)、《关于规范有关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通知》(沪人社专〔2017〕109号)等文件要求,为保证学校聘任工作的有序开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立德树人,有较强的的责任感,具备与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二)岗位条件
1.申报者必须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普通话二级乙等及以上),且具有本市户籍或办理了《上海市居住证》1年以上并在有效期内的在职人员。具备履行应聘相应职务岗位的教育教学能力、且具有良好的教学评价。

2.申报者学术、技术成果应与其所从事的教学研究工作、所承担的业务工作相符或相关。申报者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及教育部制定的学科、专业目录中的二级学科填写。

3.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当年度达到退休年龄的,不予受理。

(三)学历学位
  学历学位按照国家教育部或国务院学位办颁布的标准执行,填写需适当区分。
1.学历。学历分为全日制教育、在职教育(含电视(开放)大学、函授教育、自学考试教育等)。职称申报时应分类填写,如全日制专科、全日制本科、全日制研究生,在职专科、在职本科、在职研究生等。
2.学位。学位填写按学位证书执行,其中,硕士学位分为学术学位、专业学位,职称申报时应分类填写。按招生学科门类为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军事学、管理学、艺术学13大类的为学术学位;其他如工商管理硕士(MBA)、公共管理专业硕士(MPA)、工程硕士等为专业学位。
(四)专业技术工作经历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是指取得职称资格(或者符合规定的聘任条件)后的聘任时间。
1.截止时间。申报职称时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截止时间计算一般为:上半年申报的,计算时间截止到当年6月30日;下半年申报的,计算时间截止到当年12月31日。
2.计算办法。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待岗待聘、长病假、参加全日制教育等不在本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时间需相应扣除。
 (五)论文
1.公开发行的论文一般应发表于省市级及以上专业学术期刊上,与申报人从事的专业相一致,且署名单位必须为我校。提交时须注明期刊的国内统一刊号(CN号)、国际刊号(ISSN号)、时间、作者排名、字数等(在报纸上发表的专业学术文章参照执行)。

2.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指《中文核心刊物要目总览》(北大核心目录)、《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核心版)》和《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南大CSSCI)收录的学术刊物或被SCI、SSCI、A&HCI、EI期刊收录(不含会议论文、增刊)。

3.职称申报论文材料经查实存在学术造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不予进入评审程序,并严肃追究申报人责任。
  (六)获奖和专利
1.用于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的获奖项目一般应为省市(部)级以上政府认定的专业奖项,或行业内公认的权威奖项。集体奖项应说明个人在其中的作用和贡献。
2.用于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的专利项目,一般为发明专利,申报人为主要技术研发人员,并且该专利已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七)其他条件

1.申报者须获得学校的“双师型教师”认定,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职业资格证书等)。

2.申报讲师及以上职务的,申报人任现职以来的年度考核等级须为“合格”以上。年度考核中有“基本合格”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申报;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年度考核中有“不合格”者,延迟2年申报。

二、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

1.学校初聘各级职务的教师应当具备规定的学位学历及资历条件。

1)教授:具备博士学位,并担任5年及以上副教授职务;具备硕士学位,并担任8年及以上副教授职务;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第二学士学位或者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得硕士学位,担任9年及以上副教授职务;获得学士学位或者本科毕业学历,并担任11年及以上副教授职务。

2)副教授:具备博士学位,并担任2年及以上讲师职务;具备硕士学位,并担任5年及以上讲师职务;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第二学士学位或者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得硕士学位,担任7年及以上讲师职务;具备学士学位或者本科毕业学历,并担任8年及以上讲师职务;博士后出站人员在站进行博士后研究的时间可视同于担任讲师职务的年限。

3)讲师:具备博士学位,本校试用期考核合格,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具备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并担任2年及以上助教职务;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第二学士学位或者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并担任3年及以上助教职务;具备学士学位或者本科毕业学历,担任5年及以上助教职务,并学习过硕士研究生主要学位课程4门及以上,考试成绩合格。

4)助教:具备硕士学位,本校试用期考核合格,能胜任和履行助教职责;具备学士学位,本校工作满1年,且年终考核均合格,能胜任和履行助教职责;具备大专学历,本校工作满3年,且年终考核均合格,能胜任和履行助教职责。助教职务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认定。

5)除从事公共基础课(公共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公共外语、公共体育、计算机应用基础等),以及艺术等特殊学科教学的教师外,凡1962年12月31日之前出生的教师受聘教授,应具备硕士学位;凡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受聘教授,应具备博士学位;凡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受聘副教授,应具备硕士学位。

2.学校初聘各级职务的教师均应具有相关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非相关专业毕业教师受聘高一级职务岗位,应进修完成4门以上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且成绩合格;或者由相关单位确认已掌握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内容。

3.教师思想政治表现和职业道德应作为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的首要标准,进一步加强对申请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考核。对思想政治表现差、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的教师,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4.学校教师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教授、副教授原则上每年系统承担一门及以上本、专科生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教授原则上每5年应指导或者合作指导过一届合格的硕士研究生,或者指导助教、讲师成绩显著。对不能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未完成学校额定的基本教育教学任务的教师,学校不再续聘或者聘其担任高一级教师职务。经学校批准在国内外进行学术交流或者进修的教师,学术交流或进修期间的教学工作量可不作要求。

强化教师教学考核的基础地位。对于申请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各教学指导委员会(或相关委员会)应根据其教学态度与投入、教学工作量、学生评教情况、专家或领导听课反馈情况、参与教学改革情况、指导学生情况、课程和教材的建设、教学成绩和成果等教学要素进行综合评价。综合评价不合格的教师,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非高等学校教学人员应聘相应教师职务岗位,须经过1年及以上高等学校教学实践,按拟聘职务的任职条件和程序,由学校对其教育教学及履行相应教师职务岗位职责的实际能力进行综合考察,并经评议组评议后实施聘任。非高等学校教学人员受聘教师职务时,可不受本细则中有关教学经历规定的限制。

5.学校教师晋升高一级职务前,一般须有实际部门工作或实践经历,其中35岁及以下的青年教师晋升高一级职务必须有累计1年及以上的践习时间,且须有至少1年担任辅导员或班主任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工程类教师一般须有1年及以上的企业实践经历。

6.学校初聘各级职务的教师除应当符合上述思想道德、教育教学、践习经历要求外,还应当具备规定的学术水平、技术能力和教学能力。所有学术、技术成果必须为任现职以来近5年取得,即当年度申报截止日期的60个月以内取得。

申报者在本校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应与其从事的专业相一致,且必须第一署名为本校,同一项成果不能重复核计。第一作者和第一通讯作者均为我校教职工的,不得同时使用。

应聘教授岗位的候选人自任现职以来的近5年取得的学术、技术成果,除符合下列第(1)款外, 原则上还应当完全符合第(2)-(8)款中的一款:

1)学术论文:独立或作为第一(通讯)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3篇及以上;或应具有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位)获得省(部委、直辖市)级以上奖励(不含提名奖)的教学、科研、创作、实践成果3项及以上,并要求独立或作为第一(通讯)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1篇;或应具有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并通过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A级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3项及以上,并要求独立或作为第一(通讯)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1篇。

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成人高等学校的教师如不具备上述条件,应具有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委、直辖市)级以上奖励(不含提名奖)的教学、科研、创作、实践成果3项及以上。  

2)发明专利:独立或者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际或国家发明专利2项及以上。

3)教学、科研成果: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位)另获得省(部委、直辖市)级以上奖励的教学、科研、创作、实践成果2项及以上;或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3位)完成省(部委、直辖市)级以上理论研究或者应用研究项目(课题)3项及以上,通过鉴定或者验收,确认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已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4)教材、教学参考书:作为主要编撰人(主编),公开出版教材、教学参考书2本及以上,通过鉴定或者验收,确认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且已使用两遍以上,效果良好。

5)学术论文:独立或作为第一(通讯)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再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

6)学术专著:公开出版过学术专著1部及以上。

7)教学能力:获得国家和本市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1次及以上。

8)科技成果转化:作为项目负责人再完成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3项及以上,且各项目属于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并通过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A级认定,产业化状况完全符合预期目标,年利润超过100万元。

应聘副教授岗位的候选人自任现职以来的近5年取得的学术、技术成果,除符合下列第(1)款外,原则上还应当完全符合第(2)-(7)款中的一款:

1)学术论文:独立或作为第一(通讯)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或应具有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位)获得省(部委、直辖市)级以上奖励(不含提名奖)的教学、科研、创作、实践成果2项及以上,并要求独立或作为第一(通讯)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1篇;或应具有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并通过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A级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2项及以上,并要求独立或作为第一(通讯)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1篇。

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成人高等学校的教师如不具备上述条件,应具有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委、直辖市)级以上奖励(不含提名奖)的教学、科研、创作、实践成果2项及以上。   

2)发明专利: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际或者国家发明专利1项及以上。

3)教学、科研成果: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位)另获得省(部委、直辖市)级以上奖励的教学、科研、创作、实践成果1项及以上;或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3位)完成省(部委、直辖市)级以上理论研究或者应用研究项目(课题)2项及以上,通过鉴定或者验收,确认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已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4)教材、教学参考书:作为主要编撰人(副主编),公开出版教材、教学参考书1本及以上,通过鉴定或者验收,确认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且已使用两遍以上,效果良好。

5)学术论文:独立或作为第一(通讯)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再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

6)教学能力:获得校级教学评比最高等级奖励2次及以上。

7)科技成果转化:作为项目负责人再完成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2项及以上,且各项目属于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并通过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A级认定,产业化状况完全符合预期目标,年利润超过100万元。

应聘讲师岗位的候选人自任现职以来的近5年取得的学术、技术成果:作为独立或第一作者在省市级及以上专业学术期刊公开发表论文,或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发明专利,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位)获得省市(部)级以上教学、科技成果奖励,或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3位)完成省市(部)级以上理论研究或者应用研究项目(课题),或作为编撰人(参编,编写独立章节)公开出版教材、教学参考书。

7.根据《关于调整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沪人社专发〔2017〕2号)精神,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不再作为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申报的前置条件。

三、聘任组织

1.学校聘委会(以下简称“聘委会”),负责本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聘委会由学校主要领导、校学术委员会负责人、主管人事工作的学校领导,人事、教学、科研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组成,人数一般为7至9人,校长任主任,聘委会一届任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聘委会下设思想品德考察组、教育教学考察组,以及学术、技术评议组。

院、系、所的聘任小组参照上述规定组建。

2.思想品德考察组、教育教学考察组负责对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教育教学能力与工作实绩进行考察。思想品德考察组、教育教学考察组由学校根据考察需要组建,人数一般各为7至9人。

3.学校委托第三方专业评审机构组织校外专家开展我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议工作。校内思想品德考察组、教育教学考察组,以及学术、技术评议组负责申报材料送审前的校内考察和评议。通过校内考察和评议的申报材料方可外送评审。

4.考察、评议组以及聘委会对应聘人员的考察、评议或拟聘人选推荐,均以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投票结果分为同意、不同意和弃权。考察组和聘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会议,评议组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参加评议。应聘人员获全体考察、评议组或聘委会应到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票,即为通过有效。考察、评议、聘任意见由考察、评议组,聘委会负责人在申报表上签章。

5.考察、评议组成员以及聘委会成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学术技术水平高,教育教学经验丰富,熟悉聘任政策,有一定威望。考察、评议组成员以及聘委会成员应坚持政治标准和学术标准相统一,在校党委领导下,发挥好考察、评议组以及聘委会的作用。

6.考察、评议组成员以及聘委会成员,在考察、评议或聘任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时,应予回避。

7.考察、评议组成员以及聘委会成员,不可委托他人代投票或补投票。

8.不属相应评议组评议或者不按规定程序聘任的对象,其评议或者推荐拟聘结果无效。

四、职务聘任

1.应聘人员应当按规定如实提交学历、资历、业绩、所受奖励、主要学术论著等材料,学术论著与科研成果主要是其担任现职以来近5年所取得的。

2.根据《教师法》规定,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其它聘任期限由学校自行确定。

3.聘任双方应当全面履行聘任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合同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违反聘任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4.在职务聘任期内,聘任双方无正当理由不得解聘和辞聘。

5.《细则》实施前,已经取得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并已受聘担任相应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无须再经评议组评议。经考核合格,学校与上述人员根据双方意愿直接办理续聘手续,签订聘任合同。

6.学校党政管理人员如需兼任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必须按岗位设置管理规定的任职条件和程序聘任,并履行相应的岗位职责。任职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学校规定执行。

7.当年度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手续的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一律不接受申报;临近退休的教师聘任高一级职务的需要说明理由,对接近退休年龄的申报人员,必须严格按评聘条件进行评价,不得降低标准;上一年度未通过学术、技术评议的人员,在本年度无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的,不接受申报;学校没有设置相应高级职务岗位的,原则上不接受申报;未达到市教委其他文件中设定的有关职务晋升条件的,原则上不接受申报。

五、工资待遇

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按所聘职务确定工资待遇,受聘职务及相应的工资待遇仅在聘期内适用。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辞聘、解聘后,其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职务工资和岗位津贴自然取消。

六、工作要求

1.规范聘任工作,完善公示制度,建立备案制度。推进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常态化,一般每年开展一次,各聘委会和人事部在年底前完成当年度评聘工作。聘任委员会和人事部要做好评聘事务公开工作,根据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要求,首次拟聘的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名单必须公示,聘任人员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2.做好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档案的保管工作。聘委会和人事部在评聘过程中,要做好评聘记录,建立评聘档案。对在评聘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档案,要及时做好归档工作。评聘工作结束后,申报表及评聘通过通知要及时存入申报者个人档案。

3.加强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纪律教育。聘委会和人事部门要对申报材料严格审核,杜绝学术不端行为。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事实、学术不端行为,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经发现,一律予以撤销,对相关责任人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4.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